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滿意的,到省級重新做鑑定怎麼走程式,需要哪些材料

2022-01-02 05:12:37 字數 2548 閱讀 5237

1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遵循下列程式:

一、在收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初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提出;

二、申請再次鑑定應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初次鑑定結論書原件即影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四)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向 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交材料,由設區的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代收轉呈。

三、按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攜帶有關材料參加鑑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2樓:七臺河李陽平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一次工傷鑑定結果個人不服,重新鑑定怎麼辦,需要哪些手續

3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4.因為各個地區在提交申請材料及鑑定程式上存在些許差異,建議申請前先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人社局!

對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不服,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需要什麼

4樓:博愛傑傑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建議委託律師瞭解具體案情並提供法律幫助。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如果對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5樓:

1、對傷殘

鑑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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