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鑑定結果有異議怎麼辦

2021-03-10 23:23:22 字數 1662 閱讀 7839

1樓:華律網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式,以保專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屬

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

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版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權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對工傷中涉及的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一方對於工傷中涉及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出來後,單位工傷鑑定有異議,該怎麼辦?

3樓:武漢的韓律師

用人單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為: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那要看您當時鑑定是誰委託的,也就說和您解決糾紛的途徑有關係,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1.未與單位協商、未通知單位,純屬個人委託:這種情況下鑑定意見書只具有相對的法律效力,如果對方提出異議,那麼這個鑑定意見書就沒有法律效力了,對方可以要求重新鑑定,並且不承擔此次鑑定的費用。

2.傷者和單位協商解決糾紛,共同委託:當然這種情況下委託書應當是雙方共同出具的,鑑定意見書的委託人一欄寫的也是雙方委託;此種情況下鑑定意見書是有法律效力的,除非對方能夠提出證明鑑定書確有重大錯誤的證據和依據。

如果鑑定書確有重大錯誤,那麼雙方再重新選擇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3.已進入司法程式,由法院委託:這種情況下的鑑定意見書當然的有法律效力的。

單位要提出異議的話,必須能夠提出證明鑑定書確有重大錯誤的證據和依據,而且這些證據和依據要得到法院的支援,異議才能成立。下一步還是由法院委託再進行重新鑑定。

希望能夠幫到您!

5樓:宮闕族

阿達分公司的風格四諦法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對傷殘鑑定結果有異議,應該怎麼辦

保險公司對傷殘鑑定有異議,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決定是否採納鑑定,保險公司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或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可以重新鑑定。工傷抄保險條例 襲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鑑定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能否申請重新鑑定

能,但需要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 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民事訴訟前,原告單方委託鑑定,被告對該鑑定結論存在異議,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法院是夠應該允許?訴訟中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能採信,原告單...

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滿意的,到省級重新做鑑定怎麼走程式,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遵循下列程式 一 在收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初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提出 二 申請再次鑑定應填寫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 工傷認定決定書 原件和影印件 二 初次鑑定結論書原件即影印件 三 有效的診斷證明 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