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與醫療事故處理條理的區別

2021-12-25 01:57:24 字數 634 閱讀 3458

1樓:國際刑警總部

簡單地說,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經鑑定醫療機構行為屬於醫療事故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而根據侵權責任法,只要法院認定醫療機構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即可判決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不必須通過醫療事故鑑定。因為醫療事故鑑定是由衛生行政部門交當地醫學會或當事人雙方委託醫學會進行,而醫學會通過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具體負責鑑定,而鑑定人(專家)往往與涉及疑似醫療事故的當事醫生具有同學、朋友、師生等關係,其公正性一直被人懷疑。而《侵權責任法》就避免了此種情況發生。

同時《侵權責任法》還規定了在「(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三種情況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更有利於受害人獲得賠償。

2樓:麥迪衛冕

這個侵權責任法的外涵比醫療事故的外涵要大,也就是說侵權責任包括醫療事故處理。醫療事故一般是從事醫療衛生的工作人員侵害了病人的身體健康權等等。這是我的理解

. 如何處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在醫療侵權中的法律適用關係?

3樓:李右丞

兩法相沖突的,適用後者的,後者無規定的,可適用前者的。

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的時間,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簡稱侵權責任法或新法 已於2009年12月26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0年7月1日起...

侵權責任法中的間接損失有哪些

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的,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間接損失有3個特徵 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 二是,...

關於《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一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二 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