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41條的規定在侵權責任法中是如何得到反映的

2021-04-08 14:09:26 字數 3651 閱讀 1316

1樓:匿名使用者

侵權責bai任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du條款是對產品質zhi量法中的責任dao進行進一步的補充專

和完善。產品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只屬是規定因產品質量侵權須承擔法律責任和免責的一般原則。具體的歸責原則、責任承擔方式等由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

這就是對產品質量法的補充和完善的具體體現。因為產品質量法屬於經濟法的範疇,是調整產品質量法律關係的專門規定。一般不能作為民事責任承擔的主要依據。

也就是說民事侵權責任只能由民法侵權行為法律法規加以調整,而不能直接引用調整經濟範疇的法律法規。這是法理學中法律適用的問題。侵權責任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條文中具體規定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責任分配方式等等,是對產品質量侵權的具體規範。

所以,如果受害人遭受產品質量侵權,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張賠償責任。

我國產品質量法確定的產品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的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產品質量法確定的產品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3樓:我很愛吃辣椒

首先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而生產廠家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也是最終責任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4樓:樂觀的

一、生產者產品責任歸責原則

《產品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以上規定,生產者只要其生產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除了法定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事由外,不論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個同時存在的條件:

(1)產品存在缺陷。侵權責任法中沒有對缺陷產品作出定義性的規定,因此,實踐中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中有關缺陷的規定為依據判斷是否為缺陷產品。具體如何運用這項規定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這要根據每個案件,每種產品的具體情況作出具體的分析判斷。

(2)缺陷產品造成了受害人傷害的事實。是指缺陷產品的使用過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的損失。

(3)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確認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通常有受害人證明損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費缺陷產品造成的,要求生產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舉證,如果生產者不能舉證證明,則認定產品存在缺陷及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銷售者產品責任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以上規定,銷售者只有存在下面兩種過錯時,才承擔產品責任:

(1)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即產品缺陷的存在是由於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的。銷售者的過錯一般包括積極作為和不積極作為致使產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2)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說明銷售者有過錯,未能嚴格把好進貨關,銷售的是不能明確生產者的產品,因此其承擔的是因不能確定缺陷產品生產者的賠償責任。

5樓:星願下的期盼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就是因產品質量存在缺陷而造成的關於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2、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產品責任歸責原則的相關情況

據瞭解,產品責任歸責原則對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有著重要的意義。

1、產品責任歸責原則不僅作為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免責事由設定的標準,更作為產品責任法律制度內在價值的集中體現。

2、產品責任歸責原則的架構直接體現了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對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平衡的取向,也反映出該國法律界對正義、效率、公平等法律價值的理解和運用。

總而言之,產品責任歸責原則的確立,為產品責任法的研究開闢了新的先機。

6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產品責任

歸責原則的型別主要包括: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絕對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追究致損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其主觀上存在過錯為前提條件,無過錯即無責任。適用這一原則,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1) 產品提供者有過錯;(2) 產品使用者或他人因使用產品而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失;(3)過錯的存在與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的宗旨,作為受害者將要負擔起所有的舉證責任,證明以上三個要件全部成立,才存在獲得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過錯責任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即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提供合理的抗辯事由以證明自己在製造、銷售產品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便推定其有過錯。這樣一來,原告只需證明所受損害是因使用被告提供的產品所致即可,而不必再去證明產品提供者存在過錯。

(三)嚴格責任原則, 是指只要產品存在缺陷並對消費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害,且因此使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無論加害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相比,嚴格責任原則具有先進性。

(四)無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因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發生以後,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即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已經不以「過錯」的存在做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了,在抗辯事由上也更加嚴格,僅以受害人故意與第三人行為作為免責條件。

關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嚴格責任原則之間的關係,多數學者認為二者是相同的,但我認為還是應當將二者加以區別。嚴格責任這個概念產生於英美法系,無過錯責任這個概念為大陸法系國家常用。王利明教授在其著作《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認為:

嚴格責任不同於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都以保險的存在為前提的;而在嚴格責任中,並不一定要考慮一方是否有投保的事實。所以,英美法學者也大都將嚴格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區別開來[1]。足以表明嚴格責任並不是無過錯責任[2]。

無過錯責任的基本宗旨是要體現「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3],這與產品責任保險是緊密相連的,產品責任保險對促進生產,提高產品質量,轉嫁風險,保護消費者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五)絕對責任原則, 是指法定的責任,不需要考慮被告注意的程度或已經採取的預防措施,也不需要提供有關過失的證據,只要有法律規定應予防止的損害發生,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7樓:浮雲笑看神馬

不同主體的歸責原則不同:

1、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1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為無過錯責任原則。

2、根據《產品質量法》42條「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為過錯推定原則。

產品質量法第27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的決定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7月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 有中文標明的...

產品質量法中,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2年。但關於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是10年期限

產品質量法中,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2年。但關於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是10年期限。也就是說在商品造成的損害的兩年內進行起訴要求賠償 而十年是是除斥期間,也就是指商品交付到消費者手裡的時間。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

產品質量的定義,質量 產品質量的定義是什麼?包括哪些主要特徵?

產品質量指的是在商品經濟範疇,企業依據特定的標準,對產品進行規劃 設計 製造 檢測 計量 運輸 儲存 銷售 售後服務 生態 等全程的必要的資訊披露。附錄參考 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制訂的國際標準 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 術語 iso8402 1994 產品質量是指產品 反映實體滿足明確和隱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