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有貸款,買賣合同簽了,定金交了,現在不想買了,定金能不

2021-09-18 06:04:33 字數 5190 閱讀 9763

1樓:慶帥考研老師

二手房有貸款,買賣合同已經簽了,定金已經交了,現在你不想買了,那麼屬於你違約,基本定金是不能退的。

購房後退定金。

今天我們就說一說購房定金。相信大多數的購房者在買房路上都交過這筆錢,有的人比較幸運,有些人要把定金退回來,那麼,購房交了定金能退嗎?退定金的最好辦法是什麼?

購房交了定金能退嗎?

到目前為止,買房交了定金能不能退,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

1、《合同法》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

5、《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退定金的最好辦法是什麼?

1、從目前的法律規定與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可以退房的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比如房產商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2、購房者也可在合同中約定如小區規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樓廣告或售樓書、房屋交付後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等退房條件。

3、買房定金是可以退的,但要在一定的條件之下,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籤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

上述文章便是有關於購房交了定金能退嗎以及退定金的最好辦法是什麼這個問題的詳細**了,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購房定金交完了之後,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退還的,但是定金退還的流程相對來說比較麻煩,大家最好還是考慮好再交。

2樓:南小凝

根據國家建設部的法規:未簽訂正式合同之前,消費者有權改變主意,有權要求退還所謂的定金,但目前很多房地產發展商手持他們和消費者簽訂的認購書逼消費者就範,事實上這種認購書大多是不平等條約。  關於購房定金,我國有關法律規定:

「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此規定可以知道,並不是所有訂立認購協議後未能訂立購房合同的購房定金都是不退的。因為商品房合同條款不是由開發商單方說了算,必須經購房者同意,就是說購房者也有權利提條件,交易的雙方是對等的。

既然是因為雙方的原因不能達成一致,實質上就是開發商的條件購房者不答應,而購房者的條件開發商也不答應,所以既不能歸責於購房者一方,也不能歸責於開發商一方,自然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了。  所以,在合同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未能簽訂購房合同,並不是購房者單方面的責任,房地產公司也有責任,購房者並未違約。對此,法律人士提醒購房者注意:

如果是因為購房者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而如果是因為對商品房合同及補充協議內容(以上內容認購協議中沒有約定)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當然,這裡要提醒大家,千萬注意收集在認購協議約定的時間、地點,曾有去簽約的行為的證據,因為打官司講究的是證據。

3樓:長夜熒熒

如合同無違法情形,可起訴要求繼續履行,並要求賠償因其遲延履行給你造成的損失。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08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113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如不想要房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可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或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中介費及房屋差價損失等。

二手房付定金,後貸款批不下來,定金能退嗎?

4樓:諸葛找房網

簡單來說是:定金不能退,訂金能退。

定金是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購房者支付不超過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二十為定金,超出部分無效。定金是應以書面合同或者協議的形式確定下來,並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履行。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和合同成立的定性,具有法律效應。

而訂金=預訂所付的錢。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

訂金和定金相比,定金的違約罰款功能要強於訂金。定金一旦繳納,並簽訂定金合同之後,就開始發揮作用。一旦賣房者違約,就要支付雙倍的罰款,如果買方違約,定金是不退還的。

5樓:智障班班長

定金不會退回。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定金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擴充套件資料

二手房交易定金糾紛處理方法

1、 買賣雙方中的一方違約引起糾紛

買方支付了定金之後,有可能會由於一些原因而無法履行定金合同,因而產生違約行為,而賣方也有可能在接受定金之後,發現房屋****而不願意再**房屋而產生違約行為。

如果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那就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那就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沒有按照合同交付定金引起糾紛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後,定金合同並不是立即就能生效的,因為合同生效時間是以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間為準的,而在這期間就很容易出現糾紛。

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就算買方不支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夠強制執行,並且買方可以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3、只履行了部分合同引起糾紛

買賣雙方會出現部分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其不履行的部分仍然在擔保範圍內,而定金的效力也依舊對其有約束力,所以同樣適用於定金罰則。

也就是說,當買賣雙方中的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佔整個合同的比例執行定金罰則。

參考資料人民網-非滬籍買家簽完合同才發現限購 已付20萬定金不退

6樓:世界格局大佬

1、立項批准檔案,由***批;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規劃許可證,規劃委員會審批; 3、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管理部門;

7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我是做房產中介的。 希望我能幫上您,關鍵需要看您所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裡是如何規定的,一般是很難全部退回了。除非,您合同裡有:

買受人客觀違約,合同解除這條規定。您可以找中介協商:讓中介找到下一家買房客戶,交一萬定金後,直接跟房東重新簽訂份合同,一般房東沒什麼損失,中介再幫著說話這問題就能解決,我曾經解決過這樣的問題。

這其中,中介多少有些責任,如果中介費交了就讓中介幫著解決,如果中介費還沒交,我給您的中肯建議就是:拿回8000就可以了。 望採納。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主要就是看簽訂的購房協議上是怎麼約定的。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這兩者區別很大的。

訂金和定金的區別,詳細如下:

首先,「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質不同可以有多種分類,如證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立約定金等。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

「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由此可見,買受方在簽訂「房屋認購書」時,要分清自己交納的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數。

1、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訂金」:《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方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方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此種情況下,買受人可與出賣人詳細約定「訂金」的性質,否則到時想要主張「定金」的權利的話,將不會被人民法院支援。

2、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也就是說,買房人簽訂認購書、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如果因為買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可以不退還定金。但是,如果因為買賣雙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協商一致,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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