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程式違返一定會重審嗎

2021-09-06 16:04:02 字數 5645 閱讀 8075

1樓:假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附:發回重審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基於當事人的審級利益的考慮,以維護審級制度為目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對上訴案件進行實體改判的一種程式制度。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審理後,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有下述兩種:

一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一般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二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在司法實踐中,違反法定程式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案件,有下列幾種:

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指出,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或者根據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的舉報,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應當迴避的情形之一的,經核查屬實,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未經**審理而作出判決的。

3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4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

在理解「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的時候,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1對於第一審程式存在重大瑕疵的,在不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的前提下,第二審法院可依職權決定由自己審判。例如,第一審法院的法官未在庭審筆錄上簽字,可以說是存在重大的程式瑕疵,但如果第二審法院確信該庭審筆錄為真實的,則不必發回重審。

2當事人雙方可以合意決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判決。第一審判決即使有重大瑕疵,如果事人雙方願意由第二審法院審判,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由第二審法院作出判決,而不發回重審。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於以下三種案件也應當有條件地裁定發回重審:

1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2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自願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但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參加的當事人。

3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扶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在第二審程式中,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分立後的法或者其他組織列為共同訴訟人;合併的,將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當事人。不必將案件發還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另外,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對同一件,只能發回重審一次。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仍有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1條的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或者獨任審判員,不得參加新組成的合議庭。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所作的判決還是一審判決,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不服的,還可以上訴。

2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根據條文「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才有可能重申。而且現實中申請再審成功的機率也很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4樓:joy的傻腦袋

d。見以下第二款。bai

民事訴訟法du

第一百五十zhi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dao訴案件專,經過審理,按照屬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法院發回重審和直接改判有什麼區別,那些時候可以直接改判

5樓:加百列

1、原因不同:認為原來的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實體性錯誤或程式性錯誤違反法定程式時,發回重審;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時,依法改判;

2、難度不同:發回重審相對而言對被告難度大。

3、結果不同:直接改判,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旨在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發回原重審,撤銷原來的審理結果,重新組成合議庭,適用一審程式審理,判決後可上訴。

處理情形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6樓:乙小甲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7樓:吹西麥格瑞迪

區別:1、重審是上級法院認定審理不當要求重新審理,撤銷原來的審理結果,發回重新審理。比如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2、改判,是指上級法院依照法律程式,以重新裁判形式對原審判決、裁定所作的變更。旨在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中國二審或再審法院按照二審程式或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訴、抗訴案件或再審案件理後,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則應改判。

8樓:找法網

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直接改判是指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在中國二審或再審法院按照二審程式或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訴、抗訴案件或再審案件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則應改判;認為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可以在査清事實後改判,或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分部分改判和全部改判兩種,由原判的錯誤程度決定。

發回重審與直接改判的區別

一、作出行為的機構不同

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把案件打回讓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直接改判是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錯誤直接修改判決。

二、結果不同:

發回原重審,撤銷原來的審理結果,重新組成合議庭,適用一審程式審理,判決後可上訴。

直接改判,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旨在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可以直接改判的情形: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則應改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82、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183、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18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總是分不清楚開玩笑和事實怎麼破?

如果你分不清楚開玩笑和事實的話,那麼你就學著去開玩笑,但是開玩笑掌握好分寸,如果控制不好,試著少說多聽,必要時可以以其人之道還其人之身,學會適當的踢皮球,盡量不要太涉及敏感或讓氣氛尷尬的話題,注意言語,放寬心!其實開玩笑和事實之間還是很好辨別的,因為大家開玩笑的時候,都是臉上帶有笑意的開著玩笑,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