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與故意傷害的區別

2021-09-03 01:57:05 字數 5502 閱讀 2356

1樓:問法網劉鵬律師

沒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這個罪名。刑法上只有故意傷害罪。二者是一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輕傷以上的才構成刑事犯罪,構不成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及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樓:石家莊工業招商

沒有區別 一樣。下面是法律條文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及處罰]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區別聯絡

3樓:戲說三分

區別:1、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故意殺人罪所侵害的客體則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侵害的權益不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故意殺人罪一般較易區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權。

3、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聯絡:在主觀意識上均以**為目的。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

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擴充套件資料: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物件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3)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過當;

(7)避險過當(實施緊急避險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為避險過當減輕處罰。

4樓:美好星空萬里

一、兩者聯絡:在主觀意識上均以**為目的。都是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二、兩者區別:

1、傷害程度不同。故意殺人罪的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2、故意傷害罪的內容是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3、量刑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擴充套件資料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5樓:

1、兩者聯絡:在主觀意識上均以**為目的。

2、兩者區別:

(1)傷害程度不同。

故意殺人罪的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內容是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2)量刑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擴充套件資料:

故意傷害刑事處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裡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說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

例如,放火、決水、**、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婦女或者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故意殺人罪處罰: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物件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6樓:123456奮鬥

1、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故意殺人罪一般較易區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權。

區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兩罪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

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後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於過失。因此,不能將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等同。同樣,也不能將殺人未遂同故意傷害混為一談。

對於故意殺人未遂來說,沒有將人殺死,並非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願作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為。被害人沒有死亡是出於意料之外,完全違背其主觀意願的。而在故意傷害情況下,被害人沒有死亡,完全是在行為人的意料之中。

2、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據發案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係、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於那些目無法紀、逞勝好強、動輒**、不計後果一類的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儘管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往往沒有利害關係,犯罪人主觀上也沒有明確的殺人動機和日的,但行為人在**時,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抱漠不關心的態度。

所以,應按行為客觀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危害行為的性質。致人死亡的,就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損害他人身體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3、區分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於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內容問題屬於主觀思維意識範疇。

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確判定故意的具體內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實情況。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事實做結論。

就一般情況講,兩罪並不難區分,但在碰遇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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