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重新啟動偵查程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第八章 偵 查

2021-12-25 09:16:23 字數 2277 閱讀 6183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式上有兩種情況: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該階段補充偵查的方式有兩種。

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需要補充偵查的,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對於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採用何種方式由人民檢察院決定。

2、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這既是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自行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166條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

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完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監察。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2樓:龐向華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興為您服務。

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興為您服務。

如果案件已經撤銷了,那麼如果您這邊再有新的證據,你可以提交給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會根據證據然後進行偵查。

您所說的重新啟動偵查什什麼意思呢,是沒有立案嗎,一般立案後都是要偵查的。如果沒立案的話,您這邊有新的證據的話也是可以在申請立案的,然後就會啟動偵查了

或者您說的是補充偵查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批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在程式上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另一種是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更多6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第八章 偵 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求複議的,複議程式是在立案前進行嗎?

3樓:愛夢薰衣草樂園

複議是本級,複核是上級。具體的辦案部門是法制科(牽頭)。專業問題應當徵求業務部門的意見。

2023年9月13日公佈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式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收到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的刑事複議、複核申請後,公安機關應當對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項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申訴進行稽核。檢察機關已經受理控告人對同一事項的控告、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公安機關受理後,控告人就同一事項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申訴,檢察機關已經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終止刑事複議、複核程式。

4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傷害案件是以損傷後果區分刑事立案和治安案件。因此,如果嫌疑人提出補充或者重新鑑定申請,而且公安機關認為有依據的,應當先行補充或者重新鑑定,並根據鑑定意見做出是否刑事立案的決定。所說情況而言,關鍵是公安機關的稽核意見。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偵查,不適用公安機關行政複議程式,而適用刑事複議程式,範圍如下:

對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作出的下列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訴訟**人、辯護律師可以依法向該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議申請:

(一)駁回申請回避決定;

(二)沒收保證金決定;

(三)對保證人罰款決定;

(四)不予立案決定。

對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就前款第(二)至(四)項決定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核申請。

從以上內容可知,當事人要求複議是在案件立案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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