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和變賣有什麼區別

2021-08-13 07:40:40 字數 5709 閱讀 8550

1樓:么九惹剪輯

區別如下:

1、程式不同:

法院拍賣必須先出公告,並通知有關人員到場;

變賣則無此規定。

2、期限不同:

法院拍賣從對物品的公告和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的期限規定;

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

3、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

法院拍賣時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後通過競價,確定拍賣標的價值;

變賣則無此程式。

4、形式不同:

法院拍賣採取公開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

而變賣則可直接交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為**。

5、標的範圍不同:

法院拍賣的財產既適用於動產又適用於不動產;既適用於一般的財產,也適用於特殊價值的財產。

對不動產的變賣和具有特殊價值財產的變賣,大多數國家均對其作了一定的限制。

因此,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範圍比變賣更廣,其地位也比變賣更重要。

6、在民事訴訟程式中,強制執行的範圍不同:

凡拍賣的物品,在拍賣之前須對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債務人或所有人隨意處分,另一方面也便於實施拍賣。

而變賣的範圍更廣一些,它不僅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包括未經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為了進一步規範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三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變賣;無約定**但有市價的,變賣**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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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式不同:

法院拍賣必須先出公告,並通知有關人員到場;

變賣則無此規定。

2、期限不同:

法院拍賣從對物品的公告和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的期限規定;

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

3、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

法院拍賣時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後通過競價,確定拍賣標的價值;

變賣則無此程式。

4、形式不同:

法院拍賣採取公開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

而變賣則可直接交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為**。

5、標的範圍不同:

法院拍賣的財產既適用於動產又適用於不動產;既適用於一般的財產,也適用於特殊價值的財產。

對不動產的變賣和具有特殊價值財產的變賣,大多數國家均對其作了一定的限制。

因此,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範圍比變賣更廣,其地位也比變賣更重要。

6、在民事訴訟程式中,強制執行的範圍不同:

凡拍賣的物品,在拍賣之前須對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債務人或所有人隨意處分,另一方面也便於實施拍賣。

而變賣的範圍更廣一些,它不僅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包括未經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如何參與司法拍賣:

像**網購物一樣,參與**司法拍賣的使用者需要有**網和支付寶賬號,支付寶用於繳納拍賣所需的保證金(一般是競拍標的額的10%)和成交餘款。

使用者繳納保證金後方可參與競拍,競拍成功,所繳納的保證金轉為部分成交款,剩餘部分也可以再由銀行卡轉入;若拍賣不成功,保證金將原路退還。拍賣保證金的作用在於對競買人出價行為的約束,如果競買人出價成交後,拒絕或逾期支付成交款。

根據《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委託法院有權沒收其保證金並裁定重新拍賣,原買受人不得參與下一次的拍賣,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因此競買人出價須謹慎,不然需對自己的競拍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拍賣也稱競買,“資本主義制度一種買賣方式”,這是79年版本辭海中的解釋,相隔十年以後出了第二版,上面是這樣說的:“拍賣也稱競買,商業中的一種買賣方式,賣方把商品賣給出價最高的人”。

3樓:

區別如下:

1、拍賣需要開拍賣會競價。變賣直接按法院規定的時間匯指定金額的款到法院指定的帳戶可以了。

2、變賣一般適用於金銀、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儲存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變賣一般適用於不動產及其他財產。

3、對於流拍的,動產可以再降價進行一輪拍賣,不動產可以再降價進行二輪拍賣,且每次降價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變賣物品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變賣,最低的變賣**不得低於評估價的50%。

4、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用拍賣的方式;如果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5、拍賣採取公開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而變賣則可直接交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為**。

4樓:0o柳小兔

拍賣和變賣都可以作為在民事訴訟程式執行階段中對到期不履行債務的義務人的財產採取的一種民事執行措施。但拍賣與變賣兩者在出賣程式、方式、範圍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差別。主要有如下幾點:

1、程式不同。拍賣必須先期公告,並通知有關人員到場,變賣則無此規定。

2、期限不同。拍賣從對物品的公告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的期限規定;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

3、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拍賣時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後通過競介,確定拍賣標的價值;變賣則無此程式。

4、形式不同。拍賣採取公開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而變賣則可直接交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為**。

5、標的範圍不同。拍賣的財產既適用於動產又適用於不動產;既適用於一般的財產,也適用於特殊價值的財產。對不動產的變賣和具有特殊價值財產的變賣,大多數國家均對其作了一定的限制。

因此,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範圍比變賣更廣,其地位也比變賣更重要。

6、在民事訴訟程式中,強制執行的範圍不同。凡拍賣的物品,在拍賣之前須對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債務人或所有人隨意處分,另一方面也便於實施拍賣。換言之,凡沒有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能拍賣。

而變賣的範圍更廣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包括未經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拍賣(auction) 是專門從事拍賣業務的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託,在規定的時間與場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規則,將要拍賣的貨物向買主展示,公開叫價競購,最後由拍賣人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現貨交易方式。

拍賣也稱競買,“資本主義制度一種買賣方式”,這是79年版本辭海中的解釋,相隔十年以後出了第二版,上面是這樣說的:“拍賣也稱競買,商業中的一種買賣方式,賣方把商品賣給出價最高的人”,應該說這是一大進步,是改革開放的結果。拍賣品不是都是處理商品,外面很多拆房子,換季拍賣等,實質上是一種大甩賣、賤賣,我們所說的拍賣是一種高檔次的行為,不是削價處理,**是不固定的,必須要有二個以上的買主,要有競爭,價高者得,沒有這三個條件的不能稱為拍賣。

美國經濟學家麥卡菲認為:“拍賣是一種市場狀態,此市場狀態在市場參入者標價基礎上具有決定資源配置和資源**的明確規則”。

經濟學界認為:“拍賣是一個集體(拍賣群體)決定**及其分配的過程”。

5樓:夜空中一片雲

區別:1、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拍賣優先於變賣。《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拍賣必須通過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並且有評估價。

3、拍賣要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4、變賣經當事人申請採用變賣方式。

第三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變賣;無約定**但有市價的,變賣**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6樓:加菲喵喵肉嘟嘟

所謂變賣,一般是指出賣財物,換取現款。

與拍賣相比較,兩者都是出賣財物的商業行為,但兩者在出賣程式、方式、範圍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差別。這種差別集中體現在民事訴訟程式中。

拍賣和變賣都可以作為在民事訴訟程式執行階段中對到期不履行債務的義務人的財產採取的一種民事執行措施。但拍賣的公開性及競爭性,使拍賣嚴格區別於變賣。

1、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用拍賣的方式;如果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2、變賣一般適用於金銀、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儲存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對於不動產及其他財產首先應當選擇拍賣,而不是變賣。

3、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且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變賣物品的**可以不經過評估及拍賣程式,由雙方當事人及有關權利人對擬變賣物品的**進行約定,或者參照當地的市價。

4、對於流拍的,動產可以再降價進行一輪拍賣,不動產可以再降價進行二輪拍賣,且每次降價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變賣物品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變賣,最低的變賣**不得低於評估價的50%。

5、 對於不動產,連續三次降價拍賣都流拍的,法院應當在第三次流拍之後再進行一次變賣,但是變賣的**應當以第三次流拍的保留價為依據。

拍賣的財產既適用於動產又適用於不動產;既適用於一般的財產,也適用於特殊價值的財產。對不動產的變賣和具有特殊價值財產的變賣,大多數國家均對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範圍比變賣更廣,其地位也比變賣更重要。

在民事訴訟程式中,強制執行的範圍不同。凡拍賣的物品,在拍賣之前須對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債務人或所有人隨意處分,另一方面也便於實施拍賣。換言之,凡沒有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能拍賣。

而變賣的範圍更廣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包括未經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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