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法院判下對方欠我30萬。可是對方沒錢 只有一處房子 法院怎麼

2021-07-24 22:44:59 字數 640 閱讀 6351

1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

2樓:匿名使用者

看他有沒有子女要養了,法院會根據他具體情況進行執行,起碼保障基本生活條件。總之就是他有啥就買啥 賠啥。之後 你可以隨時發現他有財產隨時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執行。

像你說的要是真是實在沒錢....你也不能逼死他。

3樓:康語彤

沒有財產執行庭也沒辦法的.

如果房子大,法院可以拍賣,換成小的.如果本來房子就小,是不能拍賣的.

當然,如果動遷的時候,補償款法院可以執行,直接向有關部門劃扣,但仍得保證他的居住權.

沒有其它辦法.

4樓:逄琦

呵呵,有一處房產通常是不能強制執行的。無論何種方式,要保障對方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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