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下列哪些審判制度?A

2021-03-20 06:02:56 字數 6117 閱讀 7088

1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2樓:專考群

a .合議制

b .迴避制

c .公開審判制

d .兩審終審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制度包括。 a.合議制度 b.公開審判制度 c.迴避制度 d.兩審終審制度

3樓:儒雅的酒酒酒發

錯。我國沒有統一的訴訟法,而是分為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因此,應該為:我國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合議制度、迴避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實行什麼制度

4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擴充套件資料:

明確規則,力破訴訟難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立案登記制度,各界對此高度關注。此次公佈的司法解釋,可謂對立案登記制度的初步確立。

司法解釋第208條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過去高門檻的立案審查制度,初步確立了中國特色的立案登記規則,即:允許立案庭對起訴狀進行形式審查和對原告適格、管轄權、一事不再理等訴訟要件在七日內進行實質審查的前提下,符合起訴條件的才予以登記立案。

通過強化七日審查期限,以及出具接收起訴材料的書面收據,倒逼立案庭將訴訟要件的審查工作交給審判庭。

此次公佈的司法解釋,還對實踐中一些飽受詬病或存在爭議的規則予以了明確,主要體現在以下多個方面:

一、明確了重複起訴的判斷規則。司法解釋第246條主要根據前訴與後訴的要素——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是否相同為標準,作為判斷的依據。

二、確立了合同訴訟管轄的法定履行地規則。司法解釋第18條改變了過去長期適用的特徵履行地規則,轉而採用合同法上的法定履行地規則,來確定合同訴訟管轄法院。

這一改變既簡化了合同訴訟管轄規則,又有助於減少備受詬病的合同訴訟管轄權異議的發生,具有「四兩撥千斤」的效果。

三、明確了格式合同中的管轄協議無效規則。司法解釋第31條針對電子商務迅猛發展過程中格式管轄協議普遍化的現實,首次明確規定「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的格式管轄協議無效的規則。

四、確立了保全擔保的數額規則。司法解釋第152條區分了訴前保全與訴中保全、財產保全與行為保全,分別確定保全擔保的數額。

這一規定改變了過去凡申請保全,法院必要求擔保且擔保的數額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這一陋規,尤其是對於訴前行為保全和訴中保全的擔保的要求,明顯低於訴前財產保全的擔保,無疑是正確的,律師界一直詬病的「申請保全難」問題也有望得以緩解。

五、明確了應訴管轄的成立條件。應訴管轄要件中的「應訴答辯」究竟如何理解,司法解釋第223條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即只有當事人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才構成民訴法127條的應訴答辯。

這一規則可以合理平衡當事人雙方的程式利益,也符合訴訟法理,具有妥當性。

5樓:木木木子丶李

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釋義:本條是關於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的規定。為了保證民事案件的公正、及時審理,民事訴訟法結合我國的民事審判活動的實際情況和成功經驗,規定了民事審判活動的四項基本制度:

合議制度、迴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擴充套件資料

1、合議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的具體體現。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自審判外,其他案件都由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都應當組成合議庭;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都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的組**員必須是單數,至少三人以上。合議庭的成員是平等的,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實行合議制度可以充分發揮審判人員的集體智慧,集思廣益,同時,還可以防止審判人員獨斷專行,保證案件公正審判。

2、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與其審理的案件有特定關係,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應當退出或者避開該案件的審理。審判人員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當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請要求其迴避。

一是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二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三是與本案的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迴避也同樣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實行迴避制度可以保證審判人員公正審理,依法辦案,避免以權謀私或者徇私枉法,違法審判,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除法律規定可以不公開的以外,允許群眾旁聽、允許記者公開報道。公開審判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

因此,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一律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實行公開審判原則,將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增加審判透明度,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保證審判質量。

同時,通過公開審判,向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促進自覺遵紀守法,從而起到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

4、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審裁判,當事人不能再行上訴的制度。我國的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按照本法級別管轄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都受理其有權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再次審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即是終審裁判,不能上訴。

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訴,有利於人民法院對一審確有錯誤的裁判及時糾正,也有利於人民法院較快地審結案件,及時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維護社會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還可以避免纏訟和累訴。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審判制度叫四級兩審終審制,不是什麼幾年.四級指法院一共有四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兩審終審指在一級法院審完第一審後,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由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二審,第二審結案後,當事人就不得再上訴了,也就是終審了.

有的國家是三審終審,就是第二審結束後當事人還可上訴一次,但一般第三審是法律審,就是指能對第二審適用法律問題提出異議,第二審確定的事實不能再改判了.

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7樓:易書科技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除簡單的民事案件和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型別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對其餘一切民事案件的審理,一律實行合議制。合議制的特點是以審判組織的審判活動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在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判中,實行合議制時,可以邀請陪審員參加;二審合議庭則必須由審判員組成,不得有陪審員參加。

迴避制度迴避是指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不參加該案件的審判和不執行有關的任務。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迴避有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自行迴避兩種。法律規定迴避的情形有三種:

①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②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③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上述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的基本內容就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的全部過程,除合議庭評議案件外,一律向群眾公開和向社會公開。對群眾公開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允許群眾旁聽;向社會公開是指允許記者採訪報道。對民事案件的審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不公開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兩審終審

制度兩審終審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就宣告終結的制度。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的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繼續進行審判。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它所作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不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合議制度 10

8樓:北京律師

民事訴訴訟案件中的合議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制度。合議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審判制度,他是與獨任制相對的一種審判組織形式,是指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民事、經濟糾紛的制度。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在不同的審級,合議庭的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

下面我們先說下各審級合議庭的組織形式。

一、 第一審合議庭,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同時,第二款又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簡單案件時,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也就是所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獨任制外,其餘民事案件的審理都適用合議制。

合議庭的組成形式有兩種,1、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活動中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與審判員的權利相同。在組成合議庭是既可以是兩名審判員和一名人民陪審員也可以是一名審判員和兩名人民陪審員組成。2、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二、 第二審合議庭,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從本條法律可看出第二審合議庭只能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而人民陪審員不能組成合議庭。這與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是不同的,他與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共同點在於組**數都是單數。

三、 再審合議庭,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也就是說再審合議庭的組成完全取決於原審程式。

合議庭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案件時也有其工作原則,下面我就簡單的說一下其工作原則:

1、 陪審員不能擔任審判長。

2、 審判長的擔任: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3、 合議庭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實行民主集中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4、 再審案件審理時,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原審合議庭成員應當迴避。

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合議制度顧名思義是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它與刑事訴訟案件中的合議制度、行政訴訟案件中的合議制度有著不同。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41條)而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出了須是單數外,還要求:

對於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組成,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至七人組成;對於第二審案件,合議庭應由三人至五人組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7條)在行政訴訟中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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