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我們簽了三年合同,試用期是月,馬上要轉正了,公司要叫我離職這合理嗎,我應該怎麼辦啊

2021-07-22 02:41:54 字數 1485 閱讀 2955

1樓:

您好: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離職的,只有在以下條件下是合法的,其他的情況都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對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2樓:匯法網

合理。按照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條款,公司在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有正當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樓:邰露

您好。我在公司到6月22號就二年了。是籤的三年合同。公司中層用各種辦法叫我離職。二年後說我技術太差。在試用期六個月公司都沒說。現在我這樣維權。

4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情況換個說法就是

你單位在你試用期內要和你解除勞動關係

或者通俗的說你單位在試用你的過程中覺得你不合適所以不打算你保持勞動關係

我應該怎麼辦啊

這個坦率的說

你應該找下一個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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