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被駁回後誰是被告?是原被複議申請人,還是行政複議機關,兩個一起訴可以嗎?請教

2021-06-26 03:02:54 字數 1825 閱讀 7921

1樓:心很肥

如果複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被告是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如果不維持,複議機關為被告。。。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不做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其不作為不服,可以以複議機關為被告;對做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不服,可以以行政主體為被告。

看你的選擇。

2樓:忻賀撥朋

訴訟的物件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

3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訟的被告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3、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複議維持原處罰決定,應向哪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誰作為被告?

4樓:匿名使用者

你仔細看一下行政複議決定書,即上級公安機關製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上面已經告訴你向哪個法院起訴了。根據你所講的情況,就是在你的住所地法院來受理你的行政訴訟。以縣級公安機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就是了。

5樓:匿名使用者

縣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縱橫法律網-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徐濤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縣級人民法院

因為是維持,沒有改變,所以只能以原機關作為被告,即縣級公安機關

這是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第25條

7樓:匿名使用者

您可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縣公安機關。

《行政訴訟法》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回由最初作答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8樓:木子快樂草

複議維持,被告是縣級公安機關和市級公安

機關。複議後應以原機關內確定級別管轄,所

容以是以縣級公安機關為原則,屬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複議後原機關和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都有權管轄。

所以,可以向縣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市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以原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為被告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嗎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法規規定複議前置,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限內,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10樓:揚州老金

行政複議機關審查申請書、決定是否受理,關係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應有的保護,行政機關違法的行政行為能否得到糾正,所以,行政複議機關對申請書應認真地進行審查,凡符合受理條件的都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立案。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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