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有哪些基本程式

2021-06-12 12:50:10 字數 5412 閱讀 2306

1樓:華律網

一審程式: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決定**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宣告二審程式: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審理程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樓:大瑩子生活日記

一審程式:

1、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2、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3、決定**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4、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5、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6、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7、判決宣告。

二審程式:

1、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方面。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型別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係的總和,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係;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說。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司法上的權益的程式。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

一、程式參與原則

程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

1、當事人對程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願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自願性。程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願不得強迫或限制。

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

程式參與原則在憲法上的依據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立憲過程和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8]程式參與原則就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它的意義在於: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式保障”,為裁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還有利於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各方一旦參與到程式中來,滿足其程式利益和程式要求,儘管他們可能不贊成判決的內容,但他們卻更有可能服從它們。

二、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層基本涵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證進行反駁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及事實理由。

雙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也可以就程式問題進行辯論;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辯論;既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辯論。法院應當保證當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依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2、辯論權對審判權的制約。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內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它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

這種制約主要體現在:一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應當受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約束。二是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制約。

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經當事人辯論、查證屬實或無爭議的事實作為依據,當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經當事人辯論並查證屬實的事實,均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這樣才能做到辯論結果與裁判內容的一致性。

如果辯論結果明顯有利於一方當事人或該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參與辯論,而法院卻作出不利於該當事人的裁判,這就叫“突襲裁判”。可見,辯論原則關涉到民事訴訟的結構,關涉到法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載著民事訴訟程式的價值目標,是民事訴訟的基礎。

3樓:十月花非花

起訴、立案、審理、一審判決、執行。

如果不服一審判決在執行前,還涉及上訴、二審審理、判決。

看看民事訴訟法就有基本瞭解了。

如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符合民事訴訟起訴條件的規定: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

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身財

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物件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

訴。 (4)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6、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為權利人在知道自己權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內。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四種情況:

(1)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

(2)**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7、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附:民事起訴狀基本格式

民事起訴狀

原告人:×××,男,××歲,×××人,×××廠職工,住××區××路××號。

委託**人:×××

被告人:×××商店(企業)

法定代表人:×××,職務

案由:××××糾紛

訴訟請求:(一)被告停止侵害,重作、修理、並賠償××元經濟損失;

(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起訴的事實和理由:(略)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附:(有關證據)

法院收費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規定,涉及消費者權益糾紛的案件受理標準

如下:侵害名譽權等案件:每件交納10—50元;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50元;

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0000元的部分,按0.5%交納。

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50元—100元;有

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其他訴訟費用,也稱實際支出費用,是當事人進行訴訟必要支出的費用,如鑑定費、

勘驗費、訴訟資料和法律文書刊本製作費、證人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另外還有申

請財產保全和執行及實際支出的費用等。

對於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民訴法規定,可以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

免交訴訟費用。

確定訴訟費用分擔的原則

人民法院在審結案件以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確定訴訟費用的分擔:

當事人敗訴的,由敗訴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按比例分擔;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利害關

系,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

原告撤訴後,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

按實際收取;

駁回上訴的案件,由上訴的當事人負擔;

案件在審理中達成調解協議的,由雙方自行協商分擔,協商不成,

比照敗訴人負擔的原則解決;

由於當事人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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