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下班後喝醉摔傷包工頭是否應該賠償

2021-06-05 16:11:27 字數 2845 閱讀 1005

1樓:丹泰清閆旭

如果你與司機共同受僱於僱主,那麼你可以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樓:超人影視娛樂

需要負一定的責任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樓:正氣長春

工人下班後,喝酒回來在橋邊走,包工頭應該給予制止,如果制止了,就和其沒有關係了;如果沒有制止,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公司因為管理不到位,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也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本案是工作下班後喝酒所引起的,因此,工人自己需承擔大部分損失。

工人家屬可以通過和公司及包工頭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到法院訴訟解決。

4樓:賽西爾吉倫

沒有義務的

因為他不是上班時間受傷 也不是下班時間遭遇車禍所以包工頭一點責任都沒有

但是出於人道主義精神

包工頭應該要給一點醫藥費的

一般性只有保險公司啊

他是外地人 這家公司應該有幫他交納綜合保險的由保險公司理賠

其次公司並沒有責任,這是當事人的自主行為,而且當日還喝了酒在醉酒的狀態下出的事 而且當事人也知道這是座正在建造的橋.只能說是不幸

公司可以出於人道主義精神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 醫療費可以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管理不當造成的事故 ,要看過錯的大小分擔責任,看有沒有相應的管理規定

6樓:稻花依香

有點 但是不能做為工傷處理 畢竟不是在工作時間出的意外。包工頭最多也只是因為建設裝置安全工作管理沒到位而受點處罰。

這個問題不能忽視的就是受害人是因為酒後造成的後果,如果在橋邊有防護裝置和警示標誌,那麼包工頭的責任就很小了

這種情況最好的辦法就是和包工頭商談

工人下班路上車禍,包工頭能否賠償

7樓:wu吳純華

詁計沒那樣好心的包工頭,不是在工地上,事不關已誰願出錢,要是說同情心可能會有點,但希望不是很大的,

8樓:匿名使用者

貌似30分鐘內可以算工傷

我是工地小包工頭,工人下班得腦出血花6萬,這錢誰應該出

9樓:匿名使用者

要確定是不是“工傷”的問題。

有四種情形:

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的,應當認定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在非工作時間和非工作崗位,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引起的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2023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院關於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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