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質押的問題

2021-05-12 12:18:55 字數 543 閱讀 4354

1樓:匿名使用者

1樓很好解釋了流質無效 通俗點就是質押合同約定的所有權轉移相關的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

優先受償是說債務履行期見屆滿可以與債務人一同變賣等優先得到償還,說白了就是由債務人變現,債權人最先分錢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一個流質契約問題,所謂流質契約就是指當事人於質押合同中約定於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即轉歸於債權人所有的條款。實踐中也有的稱為死質或者質物代償條款。對此,我國《擔保法》中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也就是說,當事人在簽訂質押合同時有這樣的約定,該約定是無效的。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說該約定的條款無效,質權人不能直接依據此約定取得質物的所有權或者請求取得質物的所有權,而並不是指該質押合同無效。

3樓:

你可以翻翻最新的物權法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解釋,

就質押而言,如質權人依法處置質物後,去等的價金優先償還質權人債務及孳息,剩餘的返回出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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