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辭退可以要求賠償嗎,每月未按時打卡公司會不會以這個說我曠工

2021-05-04 04:52:37 字數 4847 閱讀 1281

1樓:匿名使用者

上班考勤經常「遲到」,證據坐實。當初口頭承諾允許不按時打卡,口說無憑。可以自檢一下,下班打卡是否保證工作時間。公司辭退應有書面通知,可以看看理由,是否合法,再作交涉。

2樓:路過的牛魔皇

您好,用人單位單方面辭退勞動者,應該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樓上的說法,看你老闆的人品了,玩硬的陰你,就這一點足夠開除你。

4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去勞動仲裁局,然後拿出打卡的證據這些

5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不打卡?公司是有制度的,你不打卡,就當你曠工處理,這很正常。

6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不滿一年,基本上是沒有補償的,還是放棄吧,一年補償一個月補償金工資

7樓:

未按時打卡不等於沒有打卡,只能是遲到,早退,怎麼能算曠工呢?

8樓:來自文化園尊敬的黑柿

如果是公司無緣無故的辭退,一般來說可以要求賠償,但是如果是因你自身的緣故有其他的什麼原因是沒有賠償的。

9樓:漂亮的不是小姐姐

這個要看老闆的人品了

上班了,但有特殊原因沒打卡,公司按曠工,對嗎?會因此這個公司找理由辭退我嗎

10樓:藍火

懷孕期間不能辭退員工。

你先按正常程式發郵件彙報打卡情況,以後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

11樓:田振華

換公司吧 在這個公司上班你覺得著有意思麼?沒人性的公司

12樓:合肥恆潔電子

辭退你是不會的,但是年底的補助就不好說了,因為他們會以此為藉口的。

公司想以曠工理由辭退我,但是說的是上個月3月份的曠工,按照公司規定3月份整體業績達標不計考勤,所以我 10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繼續按時上班就可以了,公司若要開除你會給你發通知的,你不必擔心,等你收到公司給你的開除決定你申請勞動仲裁就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但自己不能主動些辭職申請,否則就不會經濟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聽你的表達也應該是在家小公司上班,其實呢有時候人要覺悟性要高一點,這種鳥不生蛋的地兒留著何用,還讓人活生生的把你趕出來!不用鬧了,鬧也是自討沒趣!

員工無故曠工幾天可以辭退?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呢? 辭退曠工員工同時是否可以要求給公司經濟賠償? 20

15樓:匿名使用者

要根據公司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並公示的規章制度,一般單位規定三天就屬嚴回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按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16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1、根據《中

bai華人民共du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zhi:第三十九dao條 勞動者有版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權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為由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係(即辭退)。法律上對曠工幾天並沒有規定,具體可以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3、如果員工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向勞動者主張賠償要求。

17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開除或者辭退bai

,是根據勞動du合同法zhi規定辦理的,如果dao職工違背了勞版動合同法,嚴重違

權反勞動紀律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樓上男辰天的回答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曠工15天可以除名的規定,已經作廢,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替代,你違背了,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也沒有任何補償

18樓: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bai

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du形之一的,用人單位zhi可以解除勞動合同:dao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專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

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公司可以辭退

不需要給補償 這屬於員工自己的原因

19樓:男辰天

曠工目前的bai依據仍然du是《企業職工獎懲條zhi例》(國發〔1982〕59號)

第十dao八條規定:「回職工無正當答

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上面的情況是按勞動者自動離廠處理的。既然是自動離廠處理,自然可以無償解僱處理,即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實,企業最好是把上述曠工的規定在依據合法程式制定的企業內部勞動規章中加以規定,這樣就不用在合同中說明了。

若滿意望採納

20樓:蘭葉笑笑

每個公司的具體規定是不一樣的 一般是三天 我過得勞動合同法中 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有相關的內容

公司領導口頭告訴我被辭退 之後就沒去上班 之後公司也不給開辭退通知書 卻說我是自己曠工 ,

21樓:

你沒有證據證明公司辭退你,基本沒有贏的機會。如果公司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你可以以此提出辭職,並要經濟補償。

比如沒簽合同、沒交保險等。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2樓:匿名遊客

我之前情況和你相類似,不過離職證明是給我開了。是我自己提交的辭職信,其實我並不想走,但是那個主管說話實在太令人嘔吐了,去沒人的地方黑我!讓我第二天不用去了!

狠心之下,自殺了,其實什麼都要說清楚,最恐怖的是,連自己怎麼走的都不知道才可悲!

23樓:z2z阿爾卑斯

可以打勞動局**問問,試了總比沒試好!

公司沒有正式的辭退通知,只是口頭讓我辭職,現申請了勞動仲裁期間沒有上班,算曠工嗎?

2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沒有去上班是算曠工的。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25樓:仙女小迷仔

公司已將其辭退,雙方勞動關係解除,不存在曠工的可能。

1、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2、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式。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請求,對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依法作出判斷和裁決,並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3、因追索勞動報酬等,仲裁挺裁決企業支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公司標準12個月金額的,為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可以起訴。即使起訴了,法院也應當予以駁回。沒有駁回起訴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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