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

2021-04-22 03:06:42 字數 2857 閱讀 4698

1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一條bai

一方未經另du一方同意**夫妻共zhi同共有的房屋,dao第三人善意購買、版支付合理對價權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樓:z_刺青愛人

要看是否離婚,婚前財產公正有沒有做一類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 必須雙方同意的情況下 才可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4樓:華律網

按規copy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5樓:羽飛揚

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係而產生,以共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徵之專

一就是各共有人平等屬地對共有物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處分共有物必須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例如,甲乙二人為夫妻關係,甲乙二人共同共有一輛汽車。

在對這輛汽車的轉讓問題上,必須在甲乙二人一致同意轉讓的前提下才能將該車轉讓。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堅持對共有物須經全體共同共有人一致決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擅自贈與存在不正當關係的第三者,其行為即侵犯了夫妻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同時也違反了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

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的效力如何?為什麼

7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版有平等的

處理權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分析說明]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8樓:知道大人天蠍

1、 根據bai《婚姻法》第十七du條規定,夫zhi妻在婚姻關係存續dao

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內

夫妻共同容

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根據《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3、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時是善意並以合理的**轉讓且已經登記的,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由處分人賠償。

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如何認定?

10樓:jiaxin周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版姻法》第十七條關於權「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1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版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權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分析說明]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效力如何認定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房屋登記於夫妻一方名下,且處分人未告知買受人房屋系夫妻共有時,處分人與買受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屬於無權處分行為,但該合同並無其他效力瑕疵,且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合法有效,只是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效力待定。因買受人不知曉房屋系夫妻共有,也不知曉所謂被**人的存在,因而處分人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但根據物權公示公信的原則,買受人仍然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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