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用途,國有土地用途分類有哪些

2021-03-04 00:28:16 字數 4894 閱讀 7429

1樓:這泓伊豆的溫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規定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批准。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2樓:

是土地用途的分類嗎?

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1.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2.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3. 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3樓:匿名使用者

種植家作物,蓋居民住宅,修建工廠廠房,修建亭臺樓閣······

國有土地用途分類有哪些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的土地性質有兩種:

一種是國有入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性質分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5樓:vampire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按用途劃分,可以劃分為國有農用地、建設用地,國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確定使用權人。

其中,依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國有農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對於國有建設用地,國家可以將通過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

與此相對應,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劃分在問題的解決上有著不同的規定,所以自己要依據國家的法律條例進行合理的處理,這樣在自己的權益維護上就不會出現自己的錯誤,但是更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資料準備要齊全,以及稽核的方式要合理有序的進行。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分類(land classification)是土地科學的基本任務和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土地資源評價、土地資產評估和土地利用規劃研究的基礎和前期性工作。

土地分類是土地型別的劃分,其理論是建立在型別學基礎上。其分類單位是從區域土地個體單位所具有的相似屬性中歸納出來的,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單位級別愈低,分類標誌的共同性或相似性則愈多,級別愈高則共同性愈少。

土地簡介

土地是規劃工作的載體,土地分類是城市規劃編制和土地開發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方法和技術依據。土地分類是服務於城市規劃行為的,帶有很強的目的性。

不同的規劃目的,土地分類有不同的劃分標準。 法律上,我國的土地分類主要按土地的用途和利益性質兩個標準進行。按照用途,土地被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依土地利益的性質,土地被分為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

標準土地分類系統

對土地進行分類研究,不僅能夠正確認識土地數量、質量和空間分佈狀況,指出改良與利用的方向及途徑,而且有助於擴大土地科學理論的應用範圍,使其理論體系更趨完善。

土地分類分歧

國內外有關學者,對於土地分類問題還持有不同的觀點,在方**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在分類系統的建立上,由於應用目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分類系統。

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二大類:一類是基於理論研究而建立的分類系統,其特點是理論性強,如土地型別分類,我們稱之為基礎理論分類系統或土地自然分類系統。

它包括兩種,一是從景觀學理論角度出發,所建立的多序列分類系統;二是單系列的分類系統。另一類是基於應用而建立起來的分類系統,稱之為應用性分類系統。

土地型別較多強調的是土地的自然屬性,它與土地利用型別,如:耕地、林地、草地等在概念上是有區別的。

1985 年中國科學院地理所主持制定了「中國1∶100 萬土地型別圖分類系統」,該系統是典型的系統分類,是對中國土地分類研究的一次總結,具有開創意義。

它把土地型別分為3 個級別:土地綱—土地類—土地型。這一分類系統符合中國地域遼闊、自然條件複雜、土地型別多樣的基本國情,便於在生產實踐中掌握和應用,方法簡便易行,易於操作,代表了一種講究實用的研究方向。

由於此種分類不是本文重點,所以不再敘述。

土地應用性分類系統與理論性分類系統相對應,它是從實際出發反映同特定目的關係密切的土地的社會經濟屬性和一定的自然屬性。

這種分類系統主要有三種:以土地資源型別為劃分物件的土地資源型別系統;以土地利用方式為目的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系統;以城鎮土地利用為目的的城鎮土地分類系統等。

土地分類原則

(1)實用性和科學性相結合的原則。在儘量滿足當前我國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的情況下,維護土地分類的科學性,並儘可能的與其他部門的相關規定及國際慣例保持一致。

(2)連續性原則。土地分類標準既要發展、修改,又要同原有體系和調查成果相銜接,儘可能小改、不改,也為以後的發展留有餘地。

(3)多途徑滿足土地管理需要的原則。通過修改土地分類體系最大限度滿足管理需要的同時,必須考慮通過其他渠道、方法來滿足單靠修改土地分類尚難以滿足的那部分需要,並在修改中為之創造條件。

(4)精簡、協調的原則。凡能精簡、歸併的地類儘量歸併,並使修改後的土地分類與原有土地分類相協調,既為過渡到城鄉工地統一分類創造條件,又儘可能減少過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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