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

2021-03-11 08:13:18 字數 4783 閱讀 6753

1樓:匿名使用者

該題描bai述不清楚(未說明是公開招標du還zhi是邀請招標,還有是資格預dao審還是後審)專。甲錯毋屬庸置疑了。關於乙錯我的理解是:

否決投標應當有評標委員會作出,關鍵在於不是必須被否決,而是應當被否決(有些地方法規要求國有資金投資專案資格審查需全體評標委員集體討論);評標委員會也許會考慮到該專案一個是屬於國有資金投資專案,一個是技術複雜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從而並未否決。我們從程式上考慮下,如果評委否決了該投標檔案(資格預審的情況下),因不滿足3家則需要重新招標,然而重新招標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還是不能滿足3家。

2樓:工保網

以來,招投標制度作為國際經貿規則逐漸進入我國市場。隨著202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正式執行,招投標活動正式步入有法可依的階段。

「法律必須穩定,但又不能靜止不變」,美國法學家龐德一語道出了法律修訂的必要性。當前,施行近20年的招標投標法已暴露出不少不足,且未被此前的區域性修改所補足。為解決監管反饋的突出問題,為包容實踐中出現的新業態,為完善相關政策的制度設計,為推動行業更好地轉型升級,全面修訂《招標投標法》勢在必行。

響應各界呼應,此次修訂深入且全面。具體而言,圍繞第一條(立法目的)將「提高經濟效益」改為「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益和效率」的修訂宗旨,修訂內容主要涉及簡政放權、公開透明、問題解決、創新監管等多個方面。

一、總則

縮小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範圍:草案一方面規定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兩類工程建設專案方須進行招標,另一方面明確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可自主確定採購方式,大幅放寬了對於民間投資專案的採購方式要求。

建設招標投標信用體系:依據第五條中「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提出的「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戰略目標,草案擬從立法層面部署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包括信用記錄、信用評價、信用共享、信用應用等。

二、招標

在招標部分,草案將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屬性自「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改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系對各民事單行法中「其他組織」的默示修改。投標部分草案將「個人」修改為「自然人」也出於同樣的理由。

規範擔保行為:草案首次增加了對於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和合同價款支付擔保的規定:1)招標公告應當載明對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的要求;2)招標人對於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有所要求的,投標人、中標人應當繳納;3)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方式不得限定為單一形式;4)招標人要求中標人繳納履約擔保的,應當向中標人提供合同價款支付擔保。

開標、評標和中標部分的第五十三條還補充規定: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供履約擔保的,招標人可以重新確定中標人、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法律責任部分的第六十九條也規定:

招標人限定只能以現金方式或者只能以非現金方式繳納投標擔保、履約擔保的,可以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系列規定明確了招投標活動中擔保行為的法律地位,對於履約擔保和合同價款支付擔保這一雙向擔保的強調也有助於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對等。

杜絕違法分包:針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違法分包現象以及分包管理難題,草案在第二十一條中新增了「招標檔案應當載明是否允許中標人依法對中標專案的部分工作進行分包,以及允許分包的範圍,分包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分包的規定」要求。在合同履行部分的第五十六條,草案也明確了分包規定:

中標專案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國家對工程總承包專案、**和社會資本合作專案等的分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高招投標效率:根據實踐需要,草案縮短了招標工作的時限要求。草案還在開標、評標和中標部分的第四十七條規定招標人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於第五十二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日內在釋出招標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標結果」,全面縮短招投標時間週期。

落實招標人自主權:草案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權利,在強調「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承擔主體責任」的同時明確了招標人在選擇**機構、編制招標檔案、選擇資格審查方式、委派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等方面的自主權——對應當由招標人自主決策的,減少**對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招投標活動的干預。

三、投標

優化重新招標安排:草案對於實踐中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操作進行了優化,要求招標人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採取對投標人資格條件等進行修改或者其他合理、充分措施;並對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情形,統一協調了具體實操安排,避免招標人面對「有法可依但難依」的囧境。而後在第五十三條中,草案還明確了中標人不符合中標條件、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決方式,避免反覆重新招標,提高招投標效率。

規避低質低價中標:針對實踐中「劣幣驅逐良幣」的低質低價現象,草案將評標階段較難迅速審定的「低於成本的**」修改為「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並在開標、評標和中標部分的四十五條和四十六條對這一情形做出了澄清說明、否決投標和拒絕中標規定,將異常低價全面排除在招投標流程之外。

四、開標、評標和中標

限制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實踐中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往往不利於體現優質優價,因此草案嚴格限定了其適用範圍,除具有通用的技術、效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效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專案外一律不得使用。草案還鼓勵在**評審因素中引入全生命週期成本理念,這也有助於解決低質低價中標問題。

五、合同履行

合同不履行的情形處理:草案新增的第五十七條明確了中標人不履行約定義務情形下的解決方式,通過賦予招標人以解除合同、重新招標、重新選擇中標人的權利,確保實現招標效率最大化,也有助於倒逼中標人履行合同。

合同履**況評價:草案新增的第五十九條旨在強化標後合同履**況監管,解決招投標與合同履行脫節問題。

六、異議與投訴處理

規定異議與投訴處理:草案第六部分對現行《招標投標法》未規定的異議與投訴處理程式作了補充規定,開通了執行異議的法律通道。

七、法律責任

加大違法處罰力度:草案第七部分在違反本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中,針對前六部分修改的內容擴充了情形,並補充了第七十二條「招標人允許未經開標公佈的投標檔案進入評標環節」以及第七十八條「招標人不履行以法告知義務」等情形,整體來看也顯著提高了罰款額度。

《招標投標法》作為招投標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其全面修訂有助於與時俱進修改完善招投標基本制度,也將推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配套部門規章的修訂工作。各界可在2023年1月1日前建言獻策,為招投標工作的依法開展貢獻智慧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解讀?

3樓:匿名使用者

該《條例》分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投訴與處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85條。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專案,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裝置、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13號,2023年11月30日***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李志生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解讀與案例剖析》通過大量的案例,結合我國招投標領域的工程實踐和各地的操作細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本書簡稱《實施條例》)進行了解讀。全書分為14章及附錄1~附錄5,內容包括緒論、招投投標監管機構的法律解讀;規避招標的形式與預防;串標的認定及查處;招投標過程中的收費解讀、招投標的資訊公示解讀;招標檔案的編制與發售解讀;投標檔案的編制、提交、修改、撤回解讀;招投標的資訊化與電子化評標;投標人與聯合體投標的法律解讀;評標、評標專家與專家庫的法律解讀;中標的法律解讀;招標**機構的法律解讀;招投標質疑、投訴與處理的法律解讀等。本書內容全面,案例豐富。

本書最大的特色是突出實用性、全面性、可操作性。全書經典案例貫穿始終,理論與案例分析緊密結合,充分反映了當前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和**採購領域招投標的新動向、新做法。

本書內容豐富、資訊量大、可讀性強,可作為高等工科院校和高等職業教育建築類、土木類、工程管理類專業教學用書或培訓教材,也可廣泛適用於企業中高層管理者、招標管理負責人、專案投標負責人、製造業和資訊產業產品採購和**部門、市場拓展部門、戰略發展部門的技術和管理人員閱讀與使用,還可以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考使用

5樓:匿名使用者

一.法律適用基礎

(一)招投標領域法律規範的歷史與現在

1、招投標在我國的歷史發展

6樓:2006格羅索

《招標投標法》的頒佈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實踐的不斷髮展,招投標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一些依法必須招標的專案規避招標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有的領導幹部利用權力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搞權錢交易,使工程建設和其他公共採購領域成為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災區;一些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相互串通,圍標串標,嚴重擾亂招標投標活動正常秩序,破壞公平競爭。

面對這些新的情況和問題,《招標投標法》的一些規定顯得較為原則,難以滿足實踐需要。

***、***對解決當前招投標領域突出問題高度重視,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在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順利完成了起草、徵求意見、論證、審查修改以及送審等程式,於2023年11月30日經***第1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在總結我國招投標實踐、借鑑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對招投標制度作了補充、細化和完善,進一步健全了我國公共採購法律制度。

《條例》的頒佈施行,有利於統一招投標規則,推動形成統一規範、競爭有序的招投標大市場,促進生產要素在更大的範圍內自由流動;有利於增強招投標制度的可操作性,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有利於加強和規範行政監督行為,及時妥善處理招投標爭議,提高行政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有利於提高招標採購的透明度,懲治和預防腐敗,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有利於積極引導體制機制創新,破解制約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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