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後,公司培訓我們之後,要簽訂兩年服務協議,合法嗎

2021-03-07 11:04:25 字數 3233 閱讀 6055

1樓:金果

服務協議是否合法要看三天培訓的內容。如果只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崗前培訓、輪崗培訓、員工通用職業技能拓展性質的培訓,則不應簽訂服務協議;如果是專業技術培訓,那就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2樓:匿名使用者

但是如果員工和企業存在培訓協議的,可約定違約事項。不知道你的另一份協議不合法,公司無權要求員工必須在其公司工作多少年,沒有到達這個時間就賠多少

3樓:匿名使用者

服務協議是否合法這要看你們三天培訓的內容。如果只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崗前培訓、輪崗培訓、員工通用職業技能拓展性質的培訓,則不應簽訂服務協議;如果是專業技術培訓,那就合法。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樓:法國紅酒

那得看什麼內容啊! 主要是你如要走的話(不在那工作了),不提前一個月告訴公司的話要錢不? 不要不違法,要就違法!

還有扣工資什麼的太多了,建議你好好看看合同,覺得自己不滿意的可以喝告訴說,或不在那幹被!這有什麼難的嗎!自己就決定自己的選擇啊!

公司要求員工入職後簽訂2年的培訓協議,不籤勞動合同,合法麼?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公司要求員工入職後簽訂2年的培訓協議,不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如果用人單位在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樓:千千之北

首先請問你畢業了沒有?如果你已經畢業了,就是一個法律意義上適格的勞動者。無論如何,只要發生了勞動關係,單位必須跟你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要向你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權利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所謂培訓費也是不允許的。看來這家單位完全是法盲,你不去也罷,建議你喊這家單位請個法律顧問。

7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做法有:

1、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2、剋扣工資或收取押金、培訓費;3、規避繳納社會保險義務;4、試崗期不支付工資的約定不合法。

建議不要到這樣的公司工作,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8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合法!至於去不去,綜合考慮你個人的情況再做決定。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請參照勞動合同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本來就不合法,這樣的單位你自己得考慮清楚,什麼樣的單位會要扣工資來留人,想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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