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的特點有哪些電子證據具有哪些特徵

2021-03-07 00:25:54 字數 5413 閱讀 6484

1樓:契約鎖電子合同電子章

網際網路技術實現人們以更便捷的方式進行資訊傳遞、生產交易。但是,隨著生產、生活逐漸網際網路化,基於網路平臺的行為產生糾紛時,以電子資料為主要表現形式的證據證明過程成為難題。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資料」,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資訊科技為支撐的資料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特徵:由於網路環境產生的資料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徵。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真實性:審查電子證據出處、生產時間、地點、製作參與人、形成過程等情況,據此明確證據材料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刪改、偽造等。

關聯性:訴訟人應當對糾紛中帶證明事實相關聯的材料給予充分證明,根據認定規則儘可能保持證據材料原始狀態有助於提升電子證據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證證據提供主體身份合法是前提條件,不僅包括證據收集身份要合法,還包括證據審查製作、收集、提取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另一方面,是證據材料收集方法與過程需遵從法律法規。

法規條文規範限制: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資料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一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資料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經司法鑑定未經篡改的電子證據;

「經具有電子資料司法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通過標準的鑑定程式鑑定的電子證據,應被認定具有真實性。」

構建電子證據鏈閉環:由於電子資料實時產生、易滅失等特性,契約鎖針對電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實時記錄存證。將電子證據存證、取證貫穿在電子合同每一次操作過程中,構建電子證據閉環,確保電子合同的證據證明能力。

2樓:貧血去

1.合法性原則。一是主體合法,即電子資料取證工作必須由偵查人員主導,由相關技術人員協助配合予以進行。

二是程式合法,即應依法收集、儲存、傳遞、出示電子資料證據,並載明其形成的時間、地點、製作人、製作過程及裝置情況等,必要時需配備見證人員。三是**合法,即電子資料所依附儲存介質和裝置獲取的合法性。 2.

及時性原則。由於電子資料具有唯一性,一旦滅失便難以恢復,及時取證要求在電子資料收集過程中顯得尤為突出。 3.

全面性原則。電子資料取證過程必須全方位、多角度、多層次地進行,不能因疏忽而遺漏任何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電子資料,以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4.

專業性原則。基於電子計算機和資訊科技而存在的電子資料,無法完全依靠傳統刑事證據收集技術,為了保證電子資料證據的證明力,應在偵查人員主導下,由專業技術人員藉助專門裝置和技術手段,遵循一系列專業操作規範對相關電子資料進行提取和固定。 5.

無損性原則。收集、固定電子資料的過程應避免不當操作,始終確保涉案裝置和執行環境的一致性,對儲存介質的儲存應遠離磁場、高溫、灰塵、潮溼的環境,避免造成電磁介質資料丟失,確保電子資料的無損狀態。

3樓:誠達籤

相比於傳統證據而言,電子證據具有虛擬空間性或者數字空間性。所謂的虛擬空間、數字空間,是美國人托夫勒所說的第三次浪潮之後人類社會才出現的空間。具體來說,傳統證據都處在物理空間,是辦案人員可以進去打交道的空間;電子證據則處在由0和1數字訊號量構成的虛擬空間或數字空間,是辦案人員不能直接進入的無形空間。

假如要在這樣的空間提取相關的電子證據,人們必須藉助高科技的軟硬體電子裝置。在此過程中,電子裝置實際上就起到了技術**的作用。可見,電子證據是一種必須藉助虛擬的「機器」**才能認識的證據。

4樓:張勇律師

1、內在實質上的無形性。一切由計算機處理的資訊都必須轉換為二進位制的機器語言才能被計算機讀懂,即無論使用何種高階語言或輸入法向計算機輸入資訊,都必須經過數字化的過程,因此我們所謂的電子證據其實質上只是一堆按編碼規則處理成的「0」和「1」,看不見摸不著,具有無形性。

2、外在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和普通的物證、書證的單一性相比,電子資訊通過顯示器展現在閱讀者面前的不僅可以表現為文字、影象、聲音或它們的組合,還可以是互動式的、可編譯的,因此電子證據能夠更加直觀、清晰、生動、完整地反映待證事實及其形成的過程。

3、客觀真實性。如果不考慮人為篡改、差錯和故障影響等因素,電子證據應該是所有證據種類中最具證明力的一種,它儲存方便,表現豐富,可長期無損儲存及隨時反覆重現,它不像物證一樣會因周圍環境的改變而改變自身的某種屬性,不會像書證一樣容易損毀和出現筆誤,也不像證人證言一樣容易被誤傳、誤導、誤記或帶有主觀性,電子證據一經形成便始終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狀態,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面貌。

4、易破壞性。與電子證據的客觀真實性相對應,當有人為因素的或技術的障礙介入時,電子證據極容易被篡改、偽造、破壞或毀滅,並且與其他幾種證據形式相比,被破壞後不留痕跡,難以查清和進行判斷。

電子證據具有哪些特徵

5樓:契約鎖電子合同電子章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資料」,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資訊科技為支撐的資料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特徵:由於網路環境產生的資料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徵。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法規條文規範限制: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資料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一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資料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經司法鑑定未經篡改的電子證據;

「經具有電子資料司法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通過標準的鑑定程式鑑定的電子證據,應被認定具有真實性。」

構建電子證據鏈閉環:由於電子資料實時產生、易滅失等特性,契約鎖針對電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實時記錄存證。將電子證據存證、取證貫穿在電子合同每一次操作過程中,構建電子證據閉環,確保電子合同的證據證明能力。

6樓:誠達籤

相比於傳統證據而言,電子證據具有虛擬空間性或者數字空間性。所謂的虛擬空間、數字空間,是美國人托夫勒所說的第三次浪潮之後人類社會才出現的空間。具體來說,傳統證據都處在物理空間,是辦案人員可以進去打交道的空間;電子證據則處在由0和1數字訊號量構成的虛擬空間或數字空間,是辦案人員不能直接進入的無形空間。

假如要在這樣的空間提取相關的電子證據,人們必須藉助高科技的軟硬體電子裝置。在此過程中,電子裝置實際上就起到了技術**的作用。可見,電子證據是一種必須藉助虛擬的「機器」**才能認識的證據。

電子證據的特徵有哪些?

7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電子證據一共有7點特性:

第一,客觀公正性。

電子證據的技術性決定了它的客觀物質性。其藉助的計算機等電子數字裝置在正常執行狀態下進行的運算、傳送、接收、儲存和演示可以稱得上「鐵面無私」,所以與傳統的證據形成形式相比更具有客觀公正性。

第二,高科技性。

從電子證據依賴的裝置,儲存資訊的介質,傳輸手段,收集和審查鑑定判斷上來看,電子證據從產生到運用,各個環節都離不開高、精、尖科學技術的支援。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相比技術含量相當高,未經過計算機專業培訓的人員難以辨別和認識。

第三,多樣性。

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相比,具有形式多樣性。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裝置表現出的資訊內容往往不是單一的資料、影象或聲音,而是資料、聲音、影象、圖形、動畫、文字的結合。

這種以多**形式存在的電子證據使得電子證據更加具有綜合性和多樣性特點,它不僅可以直接在計算機上顯示,也可以通過印表機,或在電腦上顯示,當然也可以掃描、列印或者衝洗出來。

第四,脆弱性、易破壞性。

傳統的書證以紙張、布帛及其他可以記載的物質為載體,傳統的物證主要藉助於各種物質,傳統證人證言主要靠人的記憶,而電子證據是以資料或資訊的形式表現,是非連續的。

由於對計算機等電子數字裝置的依賴性,電子證據的形成、傳輸環節容易被破壞,很可能會使電子證據遭到破壞,無法反映真實情況。

不過,現代資訊科技已經實現資料恢復功能,只要具備足夠的技術和裝置,被刪除或者被格式化的資料都能夠恢復,從這一角度講,電子證據比傳統證據更具備穩定性特點。

第五,動態傳輸性和生動形象性。

電子證據具有動態傳輸性,傳統證據大多是以靜態的方式來反映案件事實,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某個片段或者個別情況。

而電子證據能夠再現與案件有關的文字、影象、資料和資訊,生動形象地展現案件事實,並且它所反映的事實是一個動態連續的過程,較直觀地再現了現場情景,所以也具有生動形象性。

第六,無形性。

電子證據是以電子形式儲存在各種電子裝置上的,它以光、電、磁形式存在,不像傳統證據那樣能為人直接看到聽到接觸到。電子證據是以二進位制碼,即0或1數字編碼的形式存在的,這種看不見、摸不著的二進位制編碼使得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特點。

電子證據在執行時以電磁脈衝、光束等形式進行,其執行過程和形式人們是看不到的,人們要讀取、收集、取證,審查、判斷時要藉助一定的技術手段或電子裝置。

由於電子證據離不開磁帶、晶片、軟盤、行動硬碟、光碟、u盤等儲存介質,人們在收集電子證據時,應當同時儲存相應的軟硬體裝置。

第七,人為性。

基於電子證據高科技型和易被破壞性的特點,可以得出它也具有人為性的特點。具有高技術的人員破解儲存於電子裝置中的資料並非難事,運用黑客手段入侵電腦網路系統,盜用密碼對電子資料任意篡改,就會改變電子證據的本來面目,給證據認定帶來困難。

另外,在電子證據的生成,運用等諸多環節少不了人為因素的介入,這也使得電子證據具有人為性。

電子證據的型別規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電子資料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

電子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我國法律規定哪些電子資料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電子證據的可採性認定規則解決的是電子資料能否被司法機關採納和專能否進行其它證明活動的基礎屬。電子證據主要從客觀性 關聯性 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首先電子資料必須是客觀的,一般情況下以下的電子證據可以認定為客觀的 真實可靠 1 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 2 經專家鑑定為真的電子證據 3 有確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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