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民間借貸高利貸的風險必然性民間高利貸與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2021-05-13 14:15:44 字數 1308 閱讀 5368

1樓:匿名使用者

民間借貸高利貸最大的風險是約定利息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不被法律承認和保護。

高利貸屬於違法,故借款人只償還本金及法律規定範圍內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貸多辦法索取債務時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議當事人考慮此種借款方式。

民間借貸屬於民事行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

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民間借貸一種是親戚朋友,一種是高利貸,無論哪一種企業或者個人無法換錢都要承擔風險。第一種,你會受到心理上的壓力,內心自己的譴責,同時會失去信譽、朋友、親人,一旦走司法程式,還可能承受法律風險;第二種,民間高利貸是遠高於銀行利息的不良借貸方式,根據期限形成高額的利滾利現象,現如今很多企業就是被高額的民間借貸利息拖死的,一些企業雖然能夠正常盈利,但算上債務利息就分文不剩了,企業無形的淪為債務的奴隸。儘早擺脫債務包袱是應對民間借貸的最佳選擇,企業可以選擇像上海中和正道這樣的專業的債務危機應對機構尋求幫助,儘快剝離債務包袱,降低企業和個人的風險。

民間高利貸與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3樓:然然丿

1、性質不同民間借貸是屬於互助性質的行為,通常屬於私人之間的單獨交往。雖然放貸者也從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並且最多隻能為銀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則不受法律的保護。而高利貸的放貸者則是以牟取暴利為其唯一的目的,放貸者把放貸當做一種商業行為,其行為發揮著銀行的職能,通常利息奇高,而不只是略超出銀行利息四倍。

2、規模不同

民間借貸的規模一般較小,其借貸物件一般只針對特定的個人和單位,並且放貸的次數較少。而高利貸則規模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多次發放貸款。為了正確區分高利貸與民事法律規範中的民間借貸,有法律界人士對高利貸定義如下:

個人或者非金融機構以牟利為目的,利用非銀行借貸資金,通過約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數人,以遠高於銀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貸給他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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