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的登記對抗模式是什麼意思

2021-03-05 09:22:04 字數 5421 閱讀 3730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的登記對抗模式是什麼意思?登記對抗和登記要件的區別是什麼?

簡單說就是登記對抗就是在財產轉讓合同有效基礎上,財產權轉移了,但不登記該財產轉移事實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記要件只要不登記財產權壓根不發生轉移。一般動產買賣使用等級對抗,而不動產買賣適用登記要件主義。

那在登記對抗模式中如果第三人的行為合法,那不動產怎麼處理?誰應該負賠償或者連帶責任?

如果合法,當然不動產就合法轉移給善意第三人,此時由原出賣人向原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2樓:濯晚竹疏娟

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上採用登記生效主義,特殊情況下采用登記對抗主義。

登記生效主義就是說,不動產物權必須登記,不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

登記對抗主義就是說,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律特殊列舉了幾種情況屬於登記對抗),不登記也可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另外,關於此情況下的處理、賠償問題,需要明確一點,合同和物權是分開來的,合同一成立就生效了,而物權變動需要完成公示程式才生效。明白了這個,就知道了在登記對抗主義情況下,按合同我應該取得物權,而因為物權公示程式瑕疵我不能夠取得該物權,這個時候合同的債務人應該賠償我因此受到的損失。

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的登記對抗模式是什麼意思?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的登記對抗模式是什麼意思?登記對抗和登記要件的區別是什麼?

簡單說就是登記對抗就是在財產轉讓合同有效基礎上,財產權轉移了,但不登記該財產轉移事實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記要件只要不登記財產權壓根不發生轉移。一般動產買賣使用等級對抗,而不動產買賣適用登記要件主義。

那在登記對抗模式中如果第三人的行為合法,那不動產怎麼處理?誰應該負賠償或者連帶責任?

如果合法,當然不動產就合法轉移給善意第三人,此時由原出賣人向原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4樓:super賽亞陽

登記對抗模式,是指未經登記,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物權變動模式是指不動產物權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定方式。由於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登記,所以就不動產的物權變動而言又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模式,即登記要件模式和登記對抗模式。

登記要件模式,是指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不發生變動。

登記要件模式和登記對抗模式的區別在於:

第一,登記是否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第二,登記是否為強制性的要件。

第三,登記的效力不同。

第四,關於是否要考慮善意第三人的問題。

5樓:小曼

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上採用登記生效主義,特殊情況下采用登記對抗主義。

登記生效主義就是說,不動產物權必須登記,不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

登記對抗主義就是說,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律特殊列舉了幾種情況屬於登記對抗),不登記也可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另外,關於此情況下的處理、賠償問題,需要明確一點,合同和物權是分開來的,合同一成立就生效了,而物權變動需要完成公示程式才生效。明白了這個,就知道了在登記對抗主義情況下,按合同我應該取得物權,而因為物權公示程式瑕疵我不能夠取得該物權,這個時候合同的債務人應該賠償我因此受到的損失。

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和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有什麼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登記對於法律行為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影響,有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之別。前一種,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後一種,不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達成合意之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物權法》對於抵押權登記原則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例外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物權法》第9條)。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7樓:匿名使用者

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區別: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簡言之 登記生效:只有登記了,物權才發生變動登記對抗:沒有登記,物權也發生變動,但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物權的變更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8樓:匿名使用者

舉個例子:我把車賣給你,(1)當我把車交付給你之後,即使你沒有去登記版過戶,你亦擁有了車的所權有權,此時物權變動生效。(2)而當我把車交付給你之後,你去辦理了過戶登記 ,如果這時有第三人說他也擁有這輛車的所有權,但是你辦理了登記,就可以對抗第三人。

這就是對抗效力。

9樓:常雪濤背蓓蓓

動產一般是不bai

需要登記

的,du一般以登記為要件的是不zhi動dao產。動產物權的內變更是指其做變更登記以容後,可以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得向你主張這個動產的權利。而生效是指動產物權雙方之間的合同效力,即這個動產物權是否變更登記都不影響你們之間所定立的合同,所以登記只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10樓:【靈感仰

簡單bai舉例:

a賣給b一顆白菜,白菜的du物權「zhi

變動」在a交付給b的時候就發生了。dao

而「對版抗」指的是b和其他行為人之間權的對抗,像善意第三方。假設a這顆白菜賣了兩次,先賣給了b,再賣給了c(c對此不知情,屬於善意第三方)。當a把這顆白菜交給b,b對白菜進行了「佔有」,那麼b就可以對抗c,c不能再擁有對白菜的物權,只能去找a追索債權。

特殊物品除外,例如車輛。車輛的物權「變動」依然是交付時發生,但需要去車管所登記才能對抗善意第三方。這就是這句話的意思——「動產物權的變更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和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有什麼區別?

1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登記對於法律行為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影響,有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之別。前一種,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後一種,不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達成合意之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物權法》對於抵押權登記原則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例外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物權法》第9條)。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12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登記對於法律行為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影響,有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之別。前一種,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後一種,不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達成合意之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物權法》對於抵押權登記原則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例外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物權法》第9條)。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物權法對於動產物權變動採取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3樓:一個筋斗雲

動產登記對抗是對的。但對產物權變動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動產物權還要區分所有權和他物權,其變動模式是不一樣的。

(從物權法定角度來說,動產只有擔保物權沒有用益物權)

具體來說,

動產所有權依交付而生效,依登記而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質押權同樣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比較特殊的是,

動產抵押權依合同而生效,依登記而對抗。

所以樓主的提問失於模糊。

舉例:你買一汽車,簽了合同交了錢、拿到鑰匙開上路,汽車就歸你了。

但如果車本(行駛證)沒過戶成你的名字,被原車主又賣給不知道你已經買了這車的另一個人並且過了戶。

這時候你就是白開心了。因你沒過戶(即沒登記)而人家登記了,人家比你牛,是可以找你要車的。而你只能找原車主的麻煩,但要乖乖的交車。

質押:還是這車。想弄點錢花,找到我借錢說把車押給我。行,錢拿走吧,車得留下,鑰匙給我。不給我車,質押權沒設立,我的錢不安全。

抵押:還是這車,還找我借錢,但又說你不能沒車用,天天上班20公里,沒車不行。那怎麼辦呢?

咱倆籤個抵押合同吧,合同一簽抵押權設立了。但光設立了不行(就像所有權沒過戶一樣),得辦登記。到登記部門做了抵押登記我的錢才安全。

不然,回頭你把車開走了,鑰匙在你手上,車本在你手上,你萬一賣了車我不白瞎了麼?

就是這麼個理兒。希望能幫到你。

14樓:斯倫貝謝長和

登記對抗主義只適用在動產抵押權和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包括船舶,機動車,並且排除轉讓人的債權人的第三人資格。

15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a有一輛汽車,行車證上登記的a的名字,而後a與b簽訂合同準備把車賣給b,但沒有進行過戶登記,後a又與c簽訂合同並進行過戶登記,c可以取得汽車所有權,而b 只能追究a的違約責任。就這意思。動產的登記為對抗要件,並非生效要件

16樓:匿名使用者

a和b簽定合同 買賣一處房產 但未在相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等手續 隨後a又與c簽定了該房產買賣合同 c對a與b的合同毫不知情 這樣的話如果b主張房產的權利 就不得對抗c c可以合理享有房產的權利 b只能向a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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