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進行工傷傷殘鑑定工傷鑑定出來已過重新鑑定的時限,要怎樣才能重新鑑定?

2021-03-05 09:21:59 字數 4127 閱讀 3990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再次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初次鑑定結論書;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四、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如果單位不支付,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傷鑑定出來已過重新鑑定的時限,要怎樣才能重新鑑定?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工傷鑑定出來已過重新鑑定的時限,過了鑑定的期限是不能重新鑑定的,可以按照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要求其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1.醫院有沒有給你們為什麼出現診斷變更的說明?

2.鑑定的時候傷者本人沒有參加?僅靠診斷材料就進行了鑑定?這應該不可能吧?

3.鑑定結果不是單一的,你們第一次鑑定是雙方協商一致的地點麼?

4.申請重新鑑定的時間是說不服本鑑定的,15天以內重新鑑定,是說明你們對鑑定的結果不服,可是現在你們是鑑定的依據變更。

5.你們訴法院之前因和單位就鑑定重新商定,協商不成的,你們可以自行重新鑑定,傷在那裡放著,不會一下就好了,但是那樣你們的鑑定結果就將除去之前醫院給你們診斷材料。該是什麼級就是什麼級。

5樓:廣東萬林律師事務所

你好,過來這個時間就沒有權利再次申請重新鑑定了

6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我的經驗,如果您父親腿部恢復的可以,行走並無大礙的話,無論腓骨還是脛骨,都會鑑定為9級。

一般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大礙的,都是9級,即便是腳趾骨折,也是如此。

7樓:呂厚虎律師

具體賠償數額需根據年齡、收入、傷殘等級和有無被撫養人等因素進行細算。應該先申報工傷認定,然後做傷殘等級鑑定,最後協商不成提起勞動仲裁。

8樓:提問問題

有錯當然可以改了,必須查清楚後再申請更改

工傷認證做完之後,再做傷殘等級鑑定,還需要重新交那些材料麼。都需要什麼材料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影印件;

2、申請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張;

3、身份證影印件;

4、《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10樓:匿名使用者

各地勞動部門經辦人員會告訴你提交什麼材料的。一般要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影印件;停工留薪期確認表;身份證影印件;門診以及住院病歷、檢查報告、x光片等。

然後,勞動部門經辦人會給你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確認表等,你按照要求填寫即可,不明白的地方可問經辦人員,還要交4張本人1寸**。

1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證做完之後,再做傷殘等級鑑定,基本上只需要提交工傷認證的材料,除非工傷認證材料不完善或者有重大重要遺漏才需要做進一步的補充,否則一般需要重新交其他材料。

12樓:lawyer宋長貴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以下簡稱申請人)在接到工傷認定決定書60日(生效)後,方可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傷殘等級鑑定。

鑑定工傷傷殘等級要帶的材料:

工傷認定書影印件。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原件。

帶這兩份去申請工傷鑑定。

受理成功後,會給你一份 工傷鑑定體檢通知。

13樓:金壇老莊

一般不需要,需提供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當地勞動局領取),附加材料一般是工傷認定書和就醫材料等,具體**尾部應該有。

14樓:百夜幽殤

不需要再重新提交其他材料

15樓:芥末油炒豆腐

醫院診斷書,住院清單明細,醫院拍片證明。身份證,單位證明。等等。

原來已經進行過工傷鑑定 9年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重新鑑定嗎

16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工傷傷殘,在解除勞動關係時,單位需要支付員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以及由工傷保險**或者單位支付員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但是在員工第一次勞動能力鑑定一年之後,如果單位或者傷者感覺傷情有變化,是可以要求再次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複查。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7樓:匿名使用者

原來已經進行過工傷鑑定,9年後解除勞動合同,

無需重新鑑定,原鑑定有效。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

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

一、二、

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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