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淨身出戶離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1-03-05 09:21:38 字數 2957 閱讀 7608

1樓:愛喝粥

按照《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院認為一般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我國婚姻法中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精神,亦有助於社會公德,該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協議淨身出戶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離婚協議書(divorceagreement)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

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雙方同意,簽字後便生效、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方經民政局公證簽定了離婚協議書為淨身出戶,有法律效力嗎?

4樓:孑孓

有的哦,因為法律規定,離婚協議自民政局登記離婚備案後產生法律效力。若是不服,可以在1年內向法院訴訟、主張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部分協議,法院查明不存在欺詐、威脅等情況的話,是會判決駁回起訴的

5樓:time擺渡一下

只要雙方自願就是有效的!

淨身出戶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有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夫妻離婚

協商一方放棄共有財產的

領取離婚證,協議生效。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7樓:匿名使用者

淨身出戶協議基本沒有法律效力,但是這裡有一個特例,即訂立協議後以協議為基準辦理了離婚手續的,有效。

夫妻簽訂的淨身出戶協議有法律效力嗎,需要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約定一方提出離婚則「淨身出戶」,所有家庭財產歸另一方所有。

該約定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屬於無效的約定。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該協議以所有家庭財產歸另一方所有的約定迫使雙方不得離婚,侵犯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

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該約定侵犯了《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自由,因此無效。

二:約定一方有婚外情時則「淨身出戶」,所有家庭財產歸另一方所有。

此種情形中,「淨身出戶」約定應屬有效。

《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協議約定「一方有婚外情,則「淨身出戶」,所有家庭財產歸另一方所有」屬於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在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時是可以參照約定來處理的。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如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

三:因婚外情等原因與配偶簽訂協議,約定再次婚外情必須離婚,喪失子女撫養權,「淨身出戶」,所有家庭財產歸配偶所有。

此類協議部分有效。

再次婚外情「淨身出戶」的協議有效。該部分可以認為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將來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安排。在約定條件達成時,即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必須離婚或喪失子女撫養權的約定無效。婚姻關係的解除、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對此進行限制。特別是撫養權歸屬問題,法院應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進行處理。

9樓:愛喝粥

按照《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院認為一般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我國婚姻法中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精神,亦有助於社會公德,該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0樓:加

對於不忠方淨身出戶的約定,無論離婚與否,出軌方放棄共同財產的忠誠協議有效。該類協議可以認為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將來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安排。在約定條件具備時,即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一方不忠,雙方就必須離婚或者喪失子女撫養權的約定無效。婚姻關係的解除以離婚登記以及法院生效文書達成;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對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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