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安樂死,怎樣看待安樂死

2021-05-30 11:01:16 字數 2513 閱讀 8406

1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人在睡bai夢中幸福

的死去,有的人在du病痛的折zhi磨中痛苦的死去,dao還有一種死,就是安回樂死。安樂死來自希臘語答「幸福的死去」,有兩種,有種是消極安樂死,當病人無法**時,放棄**;一種是積極的安樂死,主動安樂死。

2樓:全球名校留學

安樂死寵物

bai是合法合規的,但

du國內成本比較高

zhi。而對人

dao而言,安樂死容易被專有些人利用逃避屬贍養義務,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但如果 是基於自願,因為逃避重大痛苦,是應該允許的。而且臨床上,很多不能治好的病人,在病床上拔掉相關輔助生存的儀器,或者停止用藥,本身就是變相安樂的一種方式,人應該 有自我選擇活著,和尊嚴死去的權利,但目前全球範圍內濫用的可能性很大,還是 以法律的方式禁用一些安樂藥品的。

怎樣看待安樂死?

3樓:卡丁之神

從醫學和法律的角度,對安樂死的論爭非常激烈。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

1 消極的安樂死。許多醫生認為,對於受到必死無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還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來延長其生命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較舒適和安逸就行。自願安樂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據,授權醫生,按其意願在他們臨終時不採用人工手段延長其生命。

這種生前的意願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國與各地區並不一致。如美國2023年的「死亡權力法案」,要求醫生尊重病人的願望,已在許多州獲得立法。

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術的產物,停止給植物人以生命支援的措施,並不意味著殺害性命,而只是停止製造人工的「生命」。而且這種沒有意識,任人擺佈的「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至有損病人的尊嚴,還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所以有人認為,植物人問題不屬安樂死,而屬死亡的尊嚴問題。

但由於感情和醫學倫理學傳統的影響,還是會出現處理上的困難。

有人認為如果符合以下條件,撤除生命支援措施是合理的:a.病人的死亡已迫近,且不能避免;b.

病人已失去意識,而且根據現在的醫學知識和技術已不可能恢復;c.病人在清醒時曾表示同意不使用醫學中的生命支援措施,在病人已經失去意識的情況下,則由病人的直系親屬表示同意;d.放棄或停止使用生命**由醫生來執行。

但有些法學家反對這種意見,認為能否恢復意識很難預料,而醫學的生命支援**的涵義又不太明確,而且直系親屬的同意並不總是符合病人清醒而又瞭解實情時的願望。而且這種做法存在著把安樂死濫用於殘疾人及老人的危險。需要指出的是由於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生與死之間進行抉擇,傳統觀念總是傾向於生而憎惡死。

即使在理論上沒有理由不接受安樂死,遇到具體情況還是寧可對個案進行具體的論證。

科學技術的發展使過去難以存活的不正常嬰幼兒可靠先進技術存活下來,當然,其生活的質量是低下的,他們還可能成為社會的負擔。一般說,如果發現出生不久的嬰兒有嚴重的生理或智力缺陷,現代醫學確實無法補救,且這個缺陷將嚴重影響嬰兒目前或今後的生活質量,在此情況下,而且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其法定監護人不願維持其生命時,醫生可以接受監護人的意見停止其生命的維持措施,也即對於這種安樂死醫生只能執行,給予諮詢,而無權自作決定。 2 積極的安樂死。

爭論更加劇烈,因為這種安樂死,從法律上看具有殺人的動機、行為、後果,形式上與**的界線難以劃清楚。據收集到的資料,世界各國,除個別國家對積極的安樂死持容忍的態度、免予追究法律責任外,一般都把它視為一種特殊的殺人罪,如美國、日本、蘇聯、瑞士、挪威、波蘭、西德等。

有一種值得注意的意見:可以不把這個難題當作醫學倫理學問題,而作為當代社會生活提出的一個實際問題(即自殺的正當性問題)來對待。

2023年日本名古屋高階法院判決一個著名安樂死案件中,認為正當的安樂死必需符合以下6個條件:a.病人患有現代醫學的知識技術無法**的疾病,並有即將死亡的證據;b.

病人受到不能忍受的痛苦折磨;c.使病人死亡的唯一目的是解除其痛苦;d.病人在神志清楚時確實存在實施安樂死的要求;e.

處死的方式必需是倫理上可接受的;f.必需由醫生執行,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找到醫生時才由適當的人來執行。這一判例已成為該國判斷安樂死是否合理的標準。

儘管有了從實際案例中總結出來的相當具體的條例,在執行中還是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如診斷的不確切性(如是否為不治之症,死期是否已迫近),病人要求進行安樂死的真誠性(是一時性的衝動或病態心理),病人自身痛苦的程度(有時是親人不忍睹,而非病人不能忍受),以及環境和護理的條件對病人的影響等。

在關於安樂死立法問題的討論中,有人認為如果法律同意醫生答應垂危病人安樂死的請求,那會樹立一個殺害病人的先例,從而造成社會危機;於是醫生可以不

再下功夫研究病人的疾病。如果診斷錯誤(如誤診為晚期癌症)則積極的安樂死造成的後果是無法挽回的。其次,在醫生的角色中增加了殺手的內容,就違背了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不得傷害病人這一基本要求。

如果醫生不僅治病,還殺人,這會嚴重影響醫生的傳統形象,而這種形象對於病人心理是有積極的、重要的作用。還有,病人的「同意」往往也存在問題,如果問一個受慢性病折磨的病人:你願意繼續受折磨還是**苦地「睡過去」,病人鑑於他給別人(家屬及醫務人員)帶來的負擔,也可能回答:

「殺死我吧。」綜上所說,對醫生來說,安樂死不應當成為一種解決病人痛苦的正常辦法,在安樂死方面醫生不應當起主動提倡作用,而只能扮演配合和被動的角色。否則就會削弱醫生救死扶傷的鬥志。

馬上快來聊一聊應該怎樣看待安樂死

對於這個安樂死,我覺得只要當事人願意,而且他也活在痛苦之中,是可以選擇這樣的事情。個人覺得挺好,最後選擇這種,無病痛無折磨,都輕鬆。我認為國家應研究允許安樂死的法律法規。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力,也應有死亡的權力。安樂死本身沒毛病,可以減輕病人的痛苦,只要不被病者親屬利用就行。我感覺安樂死應該適用於全國...

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攻辯,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 攻辯

自願接受安樂死的話 可以降低 患者及其家屬的 痛苦 折磨 同時也可以減少一些患者家庭醫療負擔 主要圍繞 個人意願 有關是否應當將安樂死合法化的辯論賽 安樂死源於希臘文,原意是 快樂的死亡 或 尊嚴的死亡 英文解釋為 苦處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而中國學者們給安樂死下的定義則是 患不治...

申請安樂死需要那些程式

我們國家的法律上,沒有安樂死的相關條款,也不允許安樂死,醫院是沒有權利向病人執行安樂死的。在中國安樂死是禁止的,如果醫生執行安樂死會犯罪。我國對安樂死的定義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 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對重度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