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最早的法律出自何處,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法律是

2021-03-03 21:27:12 字數 5815 閱讀 1047

1樓:匿名使用者

夏商周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制法律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來在中國吧,夏代是中國第一自個奴隸制bai國家,其du法律總稱為「禹zhi刑」。《周禮·秋dao宮·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

」中國古代的刑與法含義相同,刑罰的出現,標誌著夏代法律制度已經產生。

但如果是成文法律的出現,那麼則不是夏朝

3樓:匿名使用者

夏代是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總稱為「禹刑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法律是

4樓:飛霧晴陽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始於夏朝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稱,是後人為紀念夏的 先祖禹而命名的 ,是後人追述的。一般認為,《禹刑》的性質相當於現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體內容已經無法考訂。但文獻中又有零星的記載。

《左傳》昭公六年。晉國的叔向在抨擊鄭國子產「鑄刑書」時提到:「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 繼夏而起的商朝,在開國之初就制定了刑法,即《湯刑》。這部由湯在都城西亳制定的法律,在祖甲時期,作了修訂。它是初具規模的一部奴隸制的刑法法典,是一部成文法典。

《湯刑》在立法思想上是《禹刑》的繼承和發展。《湯刑》的罪例有三百條,最重的刑例是不孝。正如《呂氏春秋》所謂的「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

這在一定程度上開始了重視以「孝」為代表的「禮」與「刑」的相互借鑑。

5樓:恏乄亖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法律是 夏代的《周禮·秋宮·司刑》。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發展脈絡清晰,有因有革,內容豐富,特點鮮明。歷代立法中國古代自國家出現後,統治階級就開始通過國家機關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

經過幾千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

拓展資料: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現代法律只有法、法規、條例等少數幾種。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

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在一個朝代,經常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組成該朝代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範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別。

6樓:愛曼珠沙華

《周禮》是我國儲存最早的系統完整的行政法法典,也是周朝統治者在總結夏商周歷朝統治經驗基礎上的具有集權制傾向的行政法典。影響了我國兩千多年的集權制社會的行政體制、原則、規範和基本制度,對世界行政制度的建立完善也起到了不可磨滅的偉大貢獻。其所確立的六官制度到後世逐漸衍化為六部制。

是我國最早的憲法性檔案的核心組成部分。

7樓:情繫今生永愛朋

禹刑,出現法律、監獄等是國家形成的標誌,既然認為存在夏,當然是禹刑了。

8樓:匿名使用者

漢謨拉比法典,明顯不是

9樓:匿名使用者

夏商,初期都是不成文的,

我國古代最早的法律是什麼?

10樓:小月兒在雲中

我國古代最早的法律是《禹刑》。

《禹刑》作為社會上出現「亂政」亦即矛盾、衝專突的產物,它既屬不是成就於一時的成文法典,也並非由夏禹個人所制定,而是在夏商兩代的長期發展中,出於調整社會關係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斷擴充的。

其基本內容是以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法律性質的習慣法為主。至於以「禹刑」為名,實際上不過是「夏刑」的代稱而已。

擴充套件資料

《禹刑》的性質相當於現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體內容已經無法考訂。但文獻中又有零星的記載。

一般認為,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稱,是後人為紀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 ,是後人追述的。所謂亂政實際上是指奴隸暴動和反抗鬥爭,奴隸主階級為了鎮壓奴隸的反抗而制定的。這種亂政在禹時是不大可能出現的。

禹刑的具體內容已經無從考證,漢代以後的典籍說夏朝的刑條很多,東漢鄭玄說:「夏刑,大辟二百,臏闢三百,宮闢五百,劓、墨各千。」已經有了「五刑」。

11樓:大路五點一刻

我國古代最bai早的法律是《周禮·

du秋宮·司刑zhi

》。夏代dao是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

內家,其容法律總稱為「禹刑」。《周禮·秋宮·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國古代的刑與法含義相同,刑罰的出現,標誌著夏代法律制度已經產生。

中國古代最早的法律起源與「禮」「刑」之間的關係,即「刑起於兵,法源於禮」。

1,刑起於兵:一方面,「師出以律」,中國古代最初的刑起源於軍事戰爭,最早的法脫胎于軍事中產生的軍法。另一方面,「兵獄同制」。

軍事戰爭需要及時處置敵人、俘虜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某些軍法同時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2,法源於禮:禮產生於祭祀,在祭祀過程中,儀式得到強化和系統化,隨著階級的分化,祭祀的儀式等級不同而不同,此時「禮」成為等級的標誌。隨著階級的劃分,上層階級演化為統治階級,他們藉助政治勢力手段將「禮」上升為調整人們社會關係的規範。

至此,「禮」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內涵,直至周公之禮,「禮」得到規範化和系統化,從而成為中國古代調整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總稱。 禮是中國古代法的重要淵源,中國古代法的最初表現形式主要以禮表現出來。

我國古代最早的法律是什麼

12樓:大路五點一刻

我國古代最早的復

法律是《周禮·秋宮制·司刑》。bai

夏代是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du家zhi,其法律總稱為「禹刑」。《dao周禮·秋宮·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

」中國古代的刑與法含義相同,刑罰的出現,標誌著夏代法律制度已經產生。

中國古代最早的法律起源與「禮」「刑」之間的關係,即「刑起於兵,法源於禮」。

1,刑起於兵:一方面,「師出以律」,中國古代最初的刑起源於軍事戰爭,最早的法脫胎于軍事中產生的軍法。另一方面,「兵獄同制」。

軍事戰爭需要及時處置敵人、俘虜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某些軍法同時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2,法源於禮:禮產生於祭祀,在祭祀過程中,儀式得到強化和系統化,隨著階級的分化,祭祀的儀式等級不同而不同,此時「禮」成為等級的標誌。隨著階級的劃分,上層階級演化為統治階級,他們藉助政治勢力手段將「禮」上升為調整人們社會關係的規範。

至此,「禮」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內涵,直至周公之禮,「禮」得到規範化和系統化,從而成為中國古代調整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總稱。 禮是中國古代法的重要淵源,中國古代法的最初表現形式主要以禮表現出來。

13樓:匿名使用者

武王伐紂bai,臨行之時給留守安陽du的弟弟寫了一道zhi

命令,這道命令的dao名字叫《酒誥》,這專就是我國曆屬史上最早的一部法律文告。武王在《酒誥》中告誡他弟弟說:商朝的人因喝酒而把國亡了,我們周朝的人要吸取這個教訓。

商朝人要喝灑就讓他們喝好了,我們周朝的人一定要節制飲酒。

14樓:匿名使用者

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發展脈絡清晰,有因有革,內容專豐富,特點屬鮮明。歷代立法中國古代自國家出現後,統治階級就開始通過國家機關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經過幾千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

請參見, http://baike.baidu.

***/view/48329.htm 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在中國古代最早的司法叫什麼?

15樓:匿名使用者

古代法院沿革

中國古代類似今天法院的機構最早叫什麼稱謂,史無可考。據後人的研究,一般認為夏、商、週三代稱「司寇」,這與古人所說的「刑起於兵」關係密切。「司寇」兩字的本意是「負責抵禦外來侵略」,管理曰「司」,外敵曰「寇」(例如日本入侵中國者稱之為日寇)。

三代的司法官稱皆與軍旅有關,也印證了「兵刑同源」這一古人的判斷。

西周時期,從機構上講,其時官署與**是同一物,同一稱謂。周天子作為國王,按今天的權力概念,他不僅是最高行政權,也是最高立法權和審判權的享有者。他下面的貴族**既是行政的,也是司法的。

確切地說,在周人的觀念中,無法理解我們今天常言的行政與司法之別。但他們自有一套設官分職的理論和方法。在王朝**天子之下負責審理案件的機關就是「司寇」,這一機關的長官也叫「司寇」,成為天子之下的最高一級審判機關。

史書《周禮·秋官》上說「司寇」又叫「大司寇」,他的輔佐官稱「小司寇」,前者助天子掌全國司法,後者助前者「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於刑用情訊之」。其下屬有「士師」、「士」等十幾種**。地方上設「士」為司法官,也是初審機關,掌其轄區內獄訟。

據史書所載,一般審級分為地方和**兩級,重大案件及諸侯間訴訟由周天子或「司寇」裁決。

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不遵舊制。《史記·李斯列傳》講,到戰國時,齊國稱「大理」,楚國稱「廷理」秦國稱「廷尉」,等等。

秦代一統天下,皇帝擁有最高司法權,《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謂「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建立了一整套皇帝控制下的司法機關體系,對一切重大案件,皇帝有最後決定權,並可派丞相、御史受命問案;二是皇帝直接審案。

史書中載始皇「躬操文墨,晝斷獄,夜理書,自呈決事」。《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始皇每天閱讀的檔案很多,以石來計算。

按當時的重量,史書講:「石,百二十斤」,約合現在六十斤。秦簡一般長約尺二,合現在23至28釐米,每簡30至40字,可見始皇對政務的勤勉。

秦代統一了戰國時各諸侯國**最高司法官(即最高司法機構)的名稱,沿用秦國舊稱「廷尉」,屬****九卿之一。「廷尉」負責全國法律、法令及司法事務,直接向皇帝負責。「廷尉」的主要職責有二:

一是負責「詔獄」,即皇帝親自交辦的案件;二是審理地方上報的疑難案件和對重大案件的複審。「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機構和司法長官,作為最高法律**,「廷尉」在秦代法律工作中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所以叫「廷尉」,歷來有兩種解釋:

一種說法是:「聽獄必質諸朝廷,與眾共之,......故稱廷尉」;另一種說法是:「廷,平也,治獄貴平,故以為號。

」「廷尉」下設「正」和「左右監」等屬官。但對重大案件的審判,均須皇帝最後裁決方可定案。

秦代地方司法機關也進一步完善,地方司法由屬於行政性的郡守、縣令(長)兼理。地方的郡、縣、鄉、亭各級政權機關都設有相應的專職或兼職司法**,處理本地區範圍內的司法事務。郡有專任司法**「決曹掾」,但案件的裁決由郡守決定;縣以下設丞,主管文書、倉儲、司法事務;鄉設有「秩」或「嗇夫」,掌訴訟和賦稅。

《史記·張耳陳餘列傳》載:秦范陽縣令在任十年中,審判案件,「殺人之父,孤人之子,斷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勝數」。證明郡、縣長官對自行管轄的一般案件,皆可作最終裁決,有司法審判刑殺之權,只是在案件有疑難時才上報**「廷尉」。

由於秦代要求各級官吏都要知法、學法、宣傳法律,因此凡官吏都有宣傳、執行法律、法令的職責,即使是最基層的「里正」、「求盜」等小吏,也可以處理輕微的民事、刑事案件。

到了漢代,司法制度以秦代司法體制為基礎,在**,除皇帝總攬最高司法權以外,其中「廷尉」又稱「大理」(漢景帝、哀帝時曾一度稱「大理」。宣帝時增設 「廷尉平」)是**最高專職司法機關,同時也是**最高司法長官,仍作為**九卿之一,全面負責全國法律、司法事務。丞相作為行政長官,御史大夫作為監察長官,與**其他高階官吏也經常參與司法審判,名曰「雜治」,即非專任之義。

漢代地方司法機關除東漢後期一段,在地方主要為郡、縣兩級司法機關。漢末州由監察區一變而成郡之上的一級行政單位,遂形成州、郡、縣**。此後,州、郡、縣**行政長官兼理司法審判,各自配有專職的司法屬吏。

如郡設「決曹掾」為專職司法官等。兩漢郡縣司法權承秦之舊,仍有很大的終審裁決權。《陔餘叢考》一書講:

「漢郡縣守令皆有專殺權」,「刺史、縣令殺人不待秦」。只是疑重案才呈「廷尉」,或交由丞相等大臣共議後由皇帝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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