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折價協議必須在事後簽訂的嗎

2025-07-27 19:05:55 字數 4072 閱讀 6416

1樓:岑沐澤

因為法律規定抵押物的價值以實現抵押物時為準,為保護抵押人利益,一般禁止流抵押條款。抵押合同中寫入折價條款,我覺得是一種變相流抵押,除非該抵押物的價值比較固定,市場**比較穩定。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就抵押物折價受償的協議怎樣寫不悖法律

2樓:高昂雄雞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只享有優先受償權,擔保法規定禁止借款人用抵押物抵償。這樣可以考慮通過買賣的法律關係獲得抵押物,但要注意的是抵押物只有抵押登記,沒有查封的情況下,才適合用買賣的方式取得抵押物。買賣的方式最好迴避價款的一些問題,比如借款100萬,利息10萬,本來本息110萬,現在可以考慮用111萬購買,其中110萬是抵債,1萬元是付現。

3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怎麼寫,簽訂合同之後,還要到當地房產局辦理抵押登記,否則即便有抵押合同,也不產生物權的法律效力,也不能享受抵押權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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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可委託律師幫助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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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實現中折價。 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

5樓:網友

你好,禁止訂立流質契約,也就是不能事先說好,我無法清償債務,抵押物或者質押物就給債權人所有了,但是可以事後約定折價,你的看法是正確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流質契約和財產抵押折價協議最根本的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問題其實很簡單,流質契約就是說如果a不能向b還錢,則b取得價值100w生產線的所有權。流質契約我國法律不允許,意思就是說當事人就算有流質契約,也是無效合同。而財產抵押折價協議則是說,若a不能向b還錢,則b可以與a協商,採取折價的方式實現自己對a的債權。

這裡,要申明一點,採取折價的方式的話,b也獲得價值100w生產線的所有權,但這其中有乙個概念,即多退少補,意思是生產線的價值若大於b的債權,則b要把超過的部分的錢給a;生產線的價值若小於b的債權,則a要把少的錢補齊。比如說生產線的價值是100w,而a欠b80w,那麼b還必須給a20w;再比如說生產線的價值是100w,而a欠b120w,那麼a還要給b20w。若是流質契約,b直接獲得價值100w生產線的所有權;而若是財產抵押折價協議,則必須多退少補。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流質契約沒有很好地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另外,你所說的b將生產線賣掉能得到80w,那不是財產抵押折價協議,那是財產抵押變賣協議。這樣的話,b可以將80w優先受償,不足部分,若沒有其它約定,則轉為普通債權受償。

7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挺明白嗎,要是沒事,別浪費時間。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流質契約屬於絕對禁止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6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該法第211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0條規定,設立抵押全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債權人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7條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

但是,損害順序在後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請教專業人士:抵押物一定要經過法院才能處理嗎?

9樓:孫法官說法

1、擔保物的處置,即抵押權人申請實現抵押權的,在雙方無法協商折價的情況下,必須經過法院才能處理。

2、如在抵押權實現程式中,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就抵押物折價達成一致,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可以直接協商由抵押物折抵債務,不需要再經過法院進行處理。如雙方無法協商折價,需要申請法院進行拍賣、變賣。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

10樓:網友

1、可以。

2、不足可向甲追償,盈餘應返還。

3、可以,如果甲方抵賴。

4、按照一處理即可,還可以協商。

11樓:趙歡慶

你們雙方可以就抵押物進行拍賣或者折價以償還債務。如果抵押物的價值不足以償還債務的,那可以要求債務人以他的其他財產來履行債務。如果抵押物的價值超出債務的數額,超出部分當然是屬於債務人所有的。

如果雙方能有好解決的,就可以不到法院進行訴訟了。

還有什麼需要幫忙的可以寫信至:

12樓:楊文戰

1。不能憑現在手中檔案單方過戶房產。

2。要麼雙方協商一致,由對方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3。要麼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後執行該房產。

13樓:網友

根據有關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內,抵押當事人應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故你朋友因未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也會導致他們之間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

我也不是很清楚,問問專家,或者諮詢法院或者律師。

關於抵押權實現中的折價的問題

14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權:債務人在債權到期後因未能償還債權人的債權,而將抵押物變價、折價償還債權人。抵押權實質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

禁止流質條款:指的是債權人不得與債務人在債權到期前約定抵押物在債權到期後貴歸債權人所有。這主要體現了一種公平、利益均等的原則。

主債權到期後,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約定抵押物經摺價後歸債權人所有。折價約定的時機要掌握好:是到期時而不是到期前。

企業被告已登出能直接處置抵押物嗎

15樓:陽光的

1、按照法律需要同對方協商。現在既然對方已經消失,那直接用著就好了。

2、《擔保法》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原告賣無所有權的東西合同有效嗎

16樓:普京

賣別人的東西(無所有權)當然是無效合同。

17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無所有權的東西,應該是無效的。

合同簽訂和簽定的區別,合同訂立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8樓:冰雨夢悠悠

從法律用語上說,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

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於合同或者條約來說,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適的,而且都是「籤」即簽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式和效力都一樣。

合同訂立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 合同的內容必須體現我國平等互利的對外**原則和有關方針政策,必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 合同條款應相互配合,協調一致。如單價與總價的貨幣名稱要一致;**條件的口岸與目的港要一致,**條款與保險條款要一致;合同多次出現的貨名要一致等。

3. 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與雙方通過發盤和接受所達成的協議一致。

4. 合同條款要完整、肯定,防止錯列或漏列主要事項。合同詞句要準確、嚴謹,切忌模稜兩可或含糊不清。如「大約」、「可能」等詞句不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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