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合同問題,簽訂施工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2025-07-21 17:55:07 字數 5415 閱讀 3637

1樓:網友

合同有效 合同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所以合同有效。

簽訂施工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2樓:人民幣7伹

駐馬店市劉先生來電諮詢: 請問,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方面?怎樣才能讓自己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

答: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應注意:

一、要研究投標檔案的編制方案。因為投標檔案的內容直接決定合同條款的內容,作為承包人必須對投標檔案的編制方案進行研究。

二、應設定好籤訂合同時的進退策略。因為施工合同雖然也都由雙方協商條款,但實際中發包人往往處於主導地位,承包人處於被動地位,把握好哪些條款必須堅持,哪些條款可以退讓,對於將來的合同履行將有很大的影響。

三、強化管理人員的風險防範意識。對於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員應該各自明確分工,談判人員的管理分工、審查合同人員的分工及批准和簽訂合同人員的分工必須嚴格分清。 至於哪些條款或內容必須注意,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容,承包人都應該注意。

通常情況下,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很多條款都是由發包方事先擬好,而承包方無法變動,因此我建議,對此承包人不能單為經濟效益而隨意承諾,以防糾紛發生後,利益受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

該條內容是施工條款的重中之重,是承包人在工程完結後,討要工程款的重要保護條款。對此,我認為非常有必要進行雙方明確的約定。

3樓: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龍興天下。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該注意哪些問題?

訂立工程合同前,要細心研究合同條款,要結合專案特點和當事人自身情況,設想在改造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事先提出解決的措施。合同條款用詞要準確,發包人和承包人的義務、責任、權利要寫清楚,切不要因準備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條款留下漏洞,給合同履行帶來困難,使施工單位合法權益蒙受損失。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充分注意並處理好下列問題:

1、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字,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採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該文字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

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註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業資質等級標準》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幾種形式

4樓:機智的煎餅

在中國,施工承包合。

同包括兩種,分別是總合同與年度合同以及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

總合同與年度合同。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根據已批准的總工程專案與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或總協議書),然後再根據年度建設計劃簽訂年度合同。

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乙個建設專案需由幾個施工單位(或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施工(承包)時,建設單位就全部工程與乙個主要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總承包人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簽訂分承包合同。總承包人就整個工程向發包人負責,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總承包人負責。

按經濟合同法規定,勘察、設計、建築、安裝等工程,也可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又稱「基本建設工程承攬合同」。是指中國合同法上的概念。施工單位(承包方)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為發包方完成一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而建設單位(發包方)及時驗收工程成果並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依中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有以下特徵:1.其客體為特定工程的勘察設計或建築安裝成果;

2.其發包方須為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建設單位,其承包方須為具有建設勘察設計或建築安裝經營資格的施工單位;

3.其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具有嚴格的計劃性,並受到國家的特殊管理和監督。

5樓:千年書蟲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一、承包關係型別合同。

工程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是很長的,只有乙個施工單位進行建設是無法按時竣工的,那麼就出現了分包這種形式。

1、總包合同。建設單位(發包方) 將工程專案建設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的全部工作,發包給乙個承包單位總包,發包方與總包方簽訂的合同稱為總包合同。

2、分包合同。即總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了總包合同之後,將若干專業性工作分包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總包方分別與幾個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

二、計價方式合同。

1、固定總價合同。採用這類合同的工程,其總價是以施工圖紙和工程說明書為計算依據,在招標時將造價一次包死。

2、計量合同。計量合同又稱為單價合同,分為兩種形式:

1)、工程量清單合同。這種合同通常由建設單位委託設計、諮詢單位計算出工程量清單,分別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承包商在投標時填報單價,並計算出總造價。

2)、單價一覽表合同。這種合同包括乙個單價一覽表,發包單位只在表中列出各分部分項工程,但不列出工程量。承包單位投標時只填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

三、工程階段合同。

1、勘察合同。勘察設計合同,是委託方與承包方為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任務, 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是進行工程建設的第一階段。

2、設計合同。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設計施工方案等等方案,是工程建設額的第二階段。

3、工程合同。工程合同是最重要的乙個部分,合同中約定了工程款,竣工時間等等。是工程建設的第三階段,也是最後乙個階段。

6樓:網友

工程承包合同可分為總承包、分項承包、分包、轉包、勞務承包和設計-施工合同等方式。

總承包合同專案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於某一工程專案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專案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專案法人。

專案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只能在專案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分項承包合同專案法人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分別簽訂的某一分項工程的協議。

各個承包商分別對專案法人負責。整個工程可以約定由專案法人或其中乙個主要承包商管理協調。分項承包合同的優點在於給專案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以及縮短工期、節省由總承包商再分包的費用等。

分包合同總承包商在與專案法人簽訂某工程專案總承包合同之後,總承包商將該工程專案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

工程專案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只能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發生;專案法人與分承包商之間不直接發生合同法律關係。

7樓:盧少邪

1、總價合同:以固定總價簽約的合同都稱為總價合同,又可分為固定總價合同、調價總價合同、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

2、固定單價合同,又稱為工程量清單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4、分包合同。

8樓:網友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你的問題是不是問有哪些種類?

1、按承包人承擔責任不同劃分:

1)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發包人將總的工程專案分為若干部分,發包人分別與若干承包人簽訂合同,由他們分別承包一部分專案,每個承包人只對自己承包的專案負責,整個工程專案的協調工作由發包人負責。

2)「交鑰匙」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人負責專案從勘察、設計一直到正式生產的全過程的全部承包,並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正式生產,在產品的產量、質量等指標達到合同規定標準後,將建成的專案移交給發包人。

3)「半交鑰匙」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人負責專案從勘察一直到竣工後試車正常運轉符合合同規定標準,即可將專案移交給發包人。它與「交鑰匙」工程承包合同的主工區別是不負責一段時間的正式生產。

4)「產品到手」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人不僅負責專案從勘察一直到正式生產,還必須在正常生產後的一定時間(一般分為。

二、三年)內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裝置維修等,確保產品符合合同規定標準。

2、按合同的計價方式不同劃分為:

1)固定**合同。

2)「成本加費用」合同。

9樓:網友

1.總價合同。

2.成本加補償合同。

3.工料合同。

工程承包的合同額與承包收入的區別?

10樓:區樂仕

1、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

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專案,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

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專案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於承攬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

必須自己完成;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時責任承擔者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承攬合同中,無論是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是將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攬人向定作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6、合同計價條款的變動性不同。一般來說,建設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較大,工期較長,材料和費用在訂立合同時難以準確計算,所以在結算時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計價條款。而承攬合同中的價款條款較為固定,除經雙方協商變更外,一般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價款計算。

7、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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