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民法抗辯理由其實就是抗辯權,與請求權相對應。
廣義上的抗辯分為延期的抗辯權(即一時的抗辯權)和永久的抗辯權,抗辯的實質是免責事由,比如說對於訴訟時效的抗辯目前只有票據法第13條,有個關於票據抗辯的法定含義,其他法尚未界定。不過票據抗辯的法定含義,包含了事實抗辯和權利抗辯。
二)學理上的含義。
第一種:抗辯分為實體上的抗辯和訴訟上的抗辯,實體抗辯包括障礙抗辯(或曰權利不發生的抗辯)、消滅抗辯、阻止抗辯;訴訟上的抗辯包括妨訴抗辯和證據抗辯。
第二種:指訴訟過程中發生的,一句實體法所有享有的防禦方法,包括訴訟上的抗辯和抗辯權兩大類。訴訟上的抗辯包括權利障礙的抗辯和權利消滅的抗辯。
2樓:網友
就是反駁對方的事由,支援自己訴訟的事由。
3樓:網友
抗辯權(抗辯的理由)一般有三種: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行履行抗辯權。
「抗辯理由」是什麼意思?要概念性
4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太專業了 呵呵 又複習了下民法知識 感謝不過我想補充點不夠成熟和不夠概念性的見解 記得好象抗辯事由不僅僅是被告對原告的吧 貌似只要是反駁原請求的就算是抗辯事由 它是指被請求人針對請求人的請求而提出的證明請求人的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其後果是被請求人不承擔或不完全承擔損害的責任。 也就是說在某一爭議上 被告作為請求人的時候 那麼原告提出的反駁事實也算是抗辯事由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對對方的起訴有什麼不同意見,對管轄有異議,或則認為對方的陳述適用法律不當,這些都是抗辯理由。
6樓:匿名使用者
抗辯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
什麼叫抗辯??
7樓:華律網
抗辯權又稱異議權,是指對抗對方的請求權的權利。可以說,請求權是矛,抗辯權是盾,抗辯權的功能在於延緩請求權的行使或使請求權歸於消滅。抗辯權的特徵:
1、其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沒有請求權的行使,抗辯權自無必要行使。2、抗辯權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而產生,約定的抗辯事由只能產生合同的權利,而不是抗辯權。3、抗辯權為私權,是否行使完全由當事人來決定,不主動援引者視為放棄;法官不得主動依職權審查抗辯權是否存在。
4、抗辯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該期限要麼由法律規定,要麼推定為合理期限,但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間,因為抗辯權是依附於請求權而發生的,如果對方請求權合法成立,則抗辯權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請求權不合法,則抗辯權也無必要行使。
8樓:網友
抗辯是對抗權利人的履行請求並說明理由。
抗辯的法律概念:
物件律師**案件,弄清楚本案的事實後,從現行法律中找到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規範,並建議審理本案的法官採用這一法律規範作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準。原告律師所提出的這一法律規範,將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
被告方律師在法庭上進行辯論、進行抗辯,所針對的目標,就是原告方所提出的「法律規範」。
策略適用範圍抗辯。
即主張本案事實不符合原告方提出的「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
注:通常所謂「權利不發生抗辯」、「權利已消滅抗辯」、「當事人不適格抗辯」等,均在於證明本案事實不符合原告提出的「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
構成要件抗辯。
即主張本案事實不符合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如經審查認為抗辯理由成立,法庭將認定本案不適用該「法律規範」,作出原告敗訴、被告勝訴的判決。
注:(示例)
1、在過錯侵權訴訟中主張「無過錯」、主張「不存在因果關係」、主張「無損害後果」等;
2、在侵犯名譽權訴訟中,主張「內容真實」、主張「未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
3、在請求雙倍賠償的訴訟中,主張「不構成欺詐行為」;
4、在產品責任訴訟中,主張「產品無缺陷」等。
免責抗辯和減責抗辯。
即主張被告有「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理由。屬於如果抗辯成功,法庭將判決免除或者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注:1、「免責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不可抗力抗辯」、「合同免責條款抗辯」及「法定免責事由抗辯」等。
2、「減責抗辯」:「受害人有過失的抗辯」、「監護人有過失的抗辯」、「違約金過高的抗辯」、「損失擴大的抗辯」及「不可預見的抗辯」等。
注意事項。1、主張「適用範圍抗辯」和「構成要件抗辯」,是以「事實」作為「抗辯理由」,法庭有主動審查的義務,即使被告未主張「適用範圍抗辯」、「構成要件抗辯」,法庭亦應主動審查本案是否符合該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是否具備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2、主張「免責抗辯」和「減責抗辯」,則是用另乙個「法律規範」作為「抗辯理由」,法庭無主動審查義務,如被告未予主張,法庭將視為「放棄權利」而不予審查。
9樓:網友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10樓:赤峰男北京妞
我的理解是。比如,你找我索要欠款,我說還款期還未到,這就屬於一種抗辯。
11樓:網友
所謂的抗辯權,就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它以對方請求權的存在為前提。
抗辯」一詞有兩層意思,一種是在法庭上的抗辯,即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反駁意見。一種是在平時行使抗辯權。如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抗辯事由和免責事由有什麼區別呀??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剛看了指南: 免責是以法律責任存在為前提的 我比較了一下抗辯事由: 都是合法行為呀 還是不一樣的 但是我發現有的時候兩者有重疊使用的情況,所以很迷惑。
13樓:匿名使用者
抗辯來事由是指被請求源人針對請求人的請求bai而提出的證du明請求人的請求不zhi
成立或不完全dao成立的事實,其後果是被請求人不承擔或不完全承擔損害的責任。
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件,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免責事由可以是抗辯事由之一。
14樓:匿名使用者
"抗辯事由"是為了對抗它人"請求"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事由 "免責事由"是能夠阻卻行為違法性的事由 仔細品品,差別相當乙個大。
什麼是抗辯權
15樓:東奧名師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
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不安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喪失商業信譽;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6樓:愛情滾吧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
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17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不是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債務,不能形成後履行抗辯權。如果在同一合同中不能形成對價關係,也不能產生後履行抗辯權。
2)合同履行有先後順序。多數雙務合同的履行是有先後順序的。有的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有的是由法律規定的。
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先後順序。有先後順序的雙務合同,先履行的一方應首先履行。如果沒有先後順序,就形不成後履行抗辯權。
3)必須是應當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如果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已經履行或者已經適當履行,就失去了抗辯事由,後履行抗辯權就不成立。
18樓:網友
抗辯權又稱異議權,是指對抗對方的請求權的權利。
19樓:網友
現在有很多的人都喜歡說謊,面對這樣的人我們必須採取抗辯權,以此來抵抗他的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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