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要不要籤合同,臨時工需不需要籤合同

2025-07-09 20:10:16 字數 1513 閱讀 1052

1樓:孫頻

法律分析:臨時工在現在一般是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對待的,按帆渣照《勞動合同法》第69條中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另外,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所以非全日制工也就是臨時工並不一定要簽訂合同。

臨時工泛指在態敏悄工作場所裡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僱員與人力派遣兩類。

聘用臨時工的目的事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拿梁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所以現在在我國,說臨時工其實一般也是指非全日制工。

結合《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對於非全日制工,其實單位可以與之協商約定是否簽訂合同,這並不是強制要求必須簽訂合同。另外即使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不一定就是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協議也是允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樓:點行**

打零工,如果長期的建議簽訂勞動合同,以免出了勞動糾紛沒有合法保障,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勞動法上就規定了,從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衫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或禪帶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襲首。

臨時工需不需要籤合同

3樓:李飛磊

法律分析:臨時工要籤合同。只要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訂立勞動合同,臨時性工作崗位的勞動合同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簽訂,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由勞動行政部門督促用人單位與就業者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團兆哪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猜迅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塌碼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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