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披露檔案是什麼,特許經營必須有資訊披露書嗎

2025-07-07 05:40:12 字數 5222 閱讀 9396

1樓:一幟連鎖特許經營備案

一幟特許經營為您解答: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資訊: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額、經營範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裝置的**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信搜數量、分佈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訊。

律師補充: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資訊前,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被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使用。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因合同關係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即使未訂立合同終止後的保密協議,也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特許人在向被特許人進行資訊披露後,被特許人應當就所獲悉的資訊內容向特許人出具回執說明(一式兩份),由被特許人簽字,乙份由被特許人留存,另乙份由特許人留存。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特許人向被祥坦搏特許人提供的資訊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特許人隱瞞有關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謹祥合同。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資訊披露管理辦法》

第八條 特許人在向被特許人進行資訊披露後,被特許人應當就所獲悉的資訊內容向特許人出具回執說明(一式兩份),由被特許人簽字,乙份由被特許人留存,另乙份由特許人留存。

特許經營必須有資訊披露書嗎

2樓:趙學濱

1、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要求,特許企業進行資訊披露要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因此,特許人必須製作《資訊披露書》。2、對於《資訊披露書》的內容,要涵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十二項資訊。

對於商標等經營資源、特許經營備案資訊、「兩店一年」情況等核心經營資訊必須進行如實披露,而且要實質披露上述資訊的內容,可以直接載明埋中資訊內容或者以影印件的形式附在《資訊披露書》中,不能以「特許人已向被特許人披露了經營資源狀況、備案情況等全部資訊」這樣格式條款的形式向被特許人進行披露。否則,該條款極有可能被法院以「明顯規避被特許人主要權利」而認定為無效。3、對於非核心的經營資訊,比如特許人的基本情況、被特許人的數量以及分佈情況、特許經營訴訟仲裁悄液祥情況、重大違法記錄等基本上可網路查詢,可以附註網路連線的形式進行披露。

對於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啟搏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裝置的**和條件等資訊則一般在特許加盟合同中進行披露。對於特許經營網點的投資預算等**性一般以在官方**公開為宜,資訊披露時要註明該資訊系**性的,並非承諾。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商業特許經營資訊披露管理辦法

3樓:謝加祥

法律分析:特許人隱瞞影響特許經營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資訊或者披露虛假資訊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並御型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因合同關係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即使未訂立合同終止後的保密協議,也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資訊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是指特許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東、特許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子公司、絕猜與特許人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公司。

第八條 特許人在向被特許人進行資訊披露拆告後,被特許人應當就所獲悉的資訊內容向特許人出具回執說明(一式兩份),由被特許人簽字,乙份由被特許人留存,另乙份由特許人留存。

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資訊披露

4樓:一幟連鎖特許經營備案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特許人應當在訂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資訊,並提供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文字。」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三個要求:

1)披露時間是至少在訂立合同30天前向被特許人披露;

2)披露形式要求必須書面;

3)除了基本資訊還強調必須給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要求進行資訊披露。

所謂商業特許經營資訊披露是指特許人對自己實際經營狀況和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在正式簽訂合同前,預先告知潛在的被特許人。

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被特許人的知情權,商業特許經營模式的性質決定特許人一定會公開招商,公開招商就涉及到多數人的利益,所以要求資訊披露,同時特許經營模式還具有融資的性質,這就更要求進行資訊披露了。

另外,特許人和被特許人雙方對特許經營資訊的掌握地位是不對稱的,被特許人對特許經營活動的資訊掌握是處於弱勢地位的,所以要求特許人資訊披露保障被特許人的知情權,防止特許人欺詐被特許人,以達到維護雙方交易公平、安全的目的。

條例規定了詳細的資訊披露內容:

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字及以下資訊:

1、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額、經營範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2、特許人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3、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4、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裝置的**和條件;

5、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6、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7、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佈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8、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9、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10、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11、***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訊。

如果不懂怎麼資訊紕漏可以問一幟。除了對披露的資訊全面有要求,而且要求提供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資訊;不得提供提供虛假資訊,否則被特許人有權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在特許經營中與資訊披露有關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6樓:一幟連鎖特許經營備案

主要的法律責任來自三方面:

第。一、行政法律責任。

主要是罰款!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民事責任。

會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的撤銷、解除《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隱瞞有關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商業特許經營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特許人隱瞞影響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資訊或者披露虛假資訊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如果未披露的資訊構成欺詐的,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特許經營合同還會被撤銷。

第。三、刑事責任。

如果宣傳、披露的資訊屬於虛假資訊,構成以特許經營額名義騙取他人錢財的,屬於刑事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商業特許經營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是幹什麼的?什麼單位要遵守

7樓:正當中

是要求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企業對相關資訊進行披露在訂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特許人擁有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

特許經營費用的基本情況。

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裝置的**、條件等情況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服務的情況。

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情況。

中國境內被特許人的有關情況。

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計的特許人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特許人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包括案由、訴訟(仲裁)請求、管轄及結果。

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違法經營記錄情況。

特許經營合同文字。

所謂特許,實際上就是連鎖的一種。

8樓:庫庫文件

是國家對特許經營企業的要求,特許經營企業需要遵守。

9樓:趙新春

《商業特許經營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出臺於2007年5月1日,是指特許人在與加盟商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前至少30日,應當向加盟商履行書面的資訊披露義務,披露的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資訊、加盟店分佈資訊、財務狀況、可提供的培訓及支援情況等。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特許經營法律關係中,特許人和加盟商的資訊是不對稱的,加盟商的資訊只能來自於特許人,為了讓加盟商對特許人所宣傳的資訊做出正確的、客觀的認知和評價,避免上當受騙,所以法律作此規定。

特許人如果隱瞞重要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訊,加盟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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