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處往高處拋物什麼意思啊

2025-06-26 05:35:12 字數 1307 閱讀 2955

1樓:帳號已登出

低處往高處拋物指的是從低的地方往高的地方扔東西,裂肢禪比如在一樓把東西扔到二樓等。

拓展資料:高空拋物定義是指故意在高空將物品向下拋的行為。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有: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肆塵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飢碰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怎麼對付高空拋物

2樓:久苦十狐拜菇

1、自己列印乙份通知(假裝嚇嚇拋物者)內容是:本樓因為高空拋物問題嚴重已經安裝攝像監控裝置,請不文明者自重,否則將被治安處罰!貼到樓門口,或者悄悄的每家發一張!

2、如果為了長遠還是申請物業真的裝上監控攝像頭,才能解決伏返告根本問題!

3、如果有高空拋物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一定要聯絡**介入處理,惡意的高空拋物與**別無二致。

4、而世虧一些情節較輕的情況,類似亂扔紙巾,果皮的,也不要放缺明任不管,一旦發現,務必告知物業及所有業主,進行管制和教育。

高空拋物

3樓:律漸

高空墜物致人受傷的,其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從建築物丟擲或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侵權人尚不明確,則由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另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實施後,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若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採取足夠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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