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個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2025-06-06 23:40:33 字數 2493 閱讀 8504

1樓:法妞問答**諮詢

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乙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乙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支付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點行**

法律分析:代通知金不是法律術語,是人們的一種習慣說法。所謂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應當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以代替通知。

在某些時候解聘其實是建立在雙方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意見_而且企業也會主動支付給被解聘的員工待通知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對支付代通知金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樓:閔譯德

法律分虧消析:乙個月代通知金的規定是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昌判的其他的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相關情形,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離職的話就要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耐空改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個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4樓:張譯文

法律分析:乙個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褲納第四十條。如果勞動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寬褲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胡巧沒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個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5樓:神判

1個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歲帆拿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乎搭。

3、勞動合同轎殲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個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6樓:羅涯文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應當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碧鏈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悔神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喚如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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