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買的房子,男子去世,為啥要兄弟姐妹簽字?

2025-06-04 07:45:20 字數 5140 閱讀 6025

1樓:王祿

可能這套房子的所有權比較複雜,就需要相關的人員到場簽字。

2樓:帳號已登出

沒有籤陵穗名就不能轉讓。 房屋所有人死亡時,法定繼承人可以申請房屋繼承登汪戚記。 其中,申請繼承公證時,申請困汪陵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公證處申請繼承公證,取得繼承公證。

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所有人的死亡證明、法定機構出具的法定繼承人名單、房屋原所有人的遺囑(如有遺囑)、原遺囑 也應該提交。 部分法定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的,必須出具放棄財產證明。

3樓:雙子小黑嘿

如果男子的直系親屬沒有了,那麼就需要第二順位繼承人進行簽字。

夫妻一方過世後,將房產給配偶,為什麼需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簽字?

4樓:家理事務所

首先我們需要看一下兄弟姐妹對於該房屋是否享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如果該財產的性質為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則可以作為遺產發生繼承。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被繼承人留有相應的遺囑,明確了財產繼承問題,那麼就需要按照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如果遺囑中排除了其兄弟姐妹的繼承權,那麼兄弟姐妹對於該房屋無權繼承。

如果屬於留有遺囑的情況在辦理遺產繼承時是無需他人配合的。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由此可見,繼承開始後,如果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故如果被繼承人尚有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任意一人,兄弟姐妹均不享有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未留有有效的遺囑,在繼承財產時是需要他人配合的,因為需要審查被繼承人父母是否在世,是否存在轉繼承的問題。

5樓:巧談大樓市

可能很多人都無法理解這個要求,按照正常情況來說,夫妻一方去世之後,在沒有確立遺囑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利獲得房屋產權,可是為什麼還需要同胞兄弟姐妹的簽字呢?

在沒有確立遺囑的情況下,那就只能按照繼承順序來繼承房屋。按照現行的規定來說,繼承人主要可以分成兩類:1、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子女、配偶、父母;2、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說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沒有繼承權利的,不過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如果去世一方的父母健在,也就是說當夫妻一方去世的時候,父母也同樣能獲得一部分房產,而父母簽署了放棄繼承協議,所以父母這部分房產就由子女繼承(包括兄弟姐妹),在這種情況下,當然需要兄弟姐妹簽字。

還有一種情況是房產相關部門是這樣要求的,首先要證明這套房子與兄弟姐妹無關,要知道截止到2020年底,全國房價超過萬元的城市達到了75個,也就是說一套房子的價值都在百萬以上。因此,為了避免以後再出現其他爭議,從繼承的時候就需要這種證明。

如果去世一方確定遺囑,將部分房產繼承給兄弟姐妹,那麼也就需要簽字了。按照現有的繼承規定來說,在法定繼承之前還有遺囑繼承和遺贈撫養協議,也就是說如果去世一方在生前留下了遺囑,將部分房產繼承給兄弟姐妹,那麼另一方想買房子,就需要兄弟姐妹簽字了。

這點也沒什麼疑問,畢竟現在房子的產權除了個人擁有之外,還有按份共有,哪怕是兄弟姐妹只擁有1%的房屋產權,在**時也需要兄弟姐妹簽字,當然,這種情況比較特殊。

總的來說,房屋繼承是一件很複雜的事情,首先就是每個家庭的情況是不一樣,其次就是去世一方是否在生前留下過遺囑或者是遺贈撫養協議,如果沒有的話,那麼就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如果有的話,就先要按照遺贈撫養協議繼承,然後才是遺囑,最後才是法定繼承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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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妻子房產過戶,為什麼需要丈夫兄弟姐妹的簽字呢?

6樓:北京關巧紅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舉個例子來。

一對夫妻,妻子王某和丈夫李某。二人婚後辛辛苦苦攢錢買了一套房子,丈夫有三個兄弟姐妹。買房時,丈夫的兄弟姐妹都沒有出錢,但現在王某想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為什麼過戶時還需要丈夫的兄弟姐妹簽字呢?

丈夫去世後,他的遺產應該由李某的父母和王某三個人來繼承。去年公婆相繼去世了,本該由公婆繼承的部分呢,就會轉由李某的子女來繼承,在法律上這叫轉繼承,這就相當於李某的弟弟和妹妹總共對房子享有了1/3的份額。所以王某如果要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自然需要他們的同意。

過戶時一般有兩種情況:

1 王某按照市場**,買斷其他人繼承份額,房子就可以過戶到她乙個人名下,另外一種方式是房子上登記三個人的名字,一人拿乙個房本,幾個人共有一套房子,但這種方法很容易產生矛盾,大部分還是按照第一種方式處理。

2 如果李某的弟弟妹妹不配合簽字,怎麼辦呢?弟弟妹妹對房子佔有一定的份額,如果王某能夠給他們合理市場**補償的情況下,他們仍不願意配合簽字的話,王某是可以以遺產繼承糾紛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按照我們上面分析的方式來分割房子。

日常生活中,如果您遇到類似的情況,可以參照這個真實案例來進行操作,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想拿到其他人的那個份額,必須徵得對方的書面同意。

7樓:灰灰慧闖天涯

因為現在法律有了相應的乙個新的規定,妻子房產需要過戶的話,是需要經過丈夫的兄弟姐妹以及父母的同意,這樣的話才可以成功過戶。

8樓:happy薛醜醜

因為繼承人並不是當你乙個人,肯定是有其他繼承人的,所以才會讓其他的繼承人來簽字。

9樓:吱吱吱吱心

因為丈夫的兄弟姐妹也是有繼承權的,所以妻子房產過戶的時候是需要他們簽字的。

夫妻一方去世,無遺囑情況下將房產過戶,為什麼需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簽字?

10樓:大話小喵喵

既然夫妻一方去世,無遺囑的情況下,在世的未亡人慾將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過戶在個人名下(全部繼承權),為什麼要死者的「兄弟姐妹簽名」呢?

夫妻一方去世,無遺囑情況下將房產過戶。

根本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自然人死亡後所留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繼承。「夫妻一方去世,沒有遺囑」,這就意味著本案例的遺產繼承依法必須按法定繼承的規定來辦理,而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按繼承法的規定是夫妻丶子女丶父母。

正常情況碰敏下子女是第一繼承人,所以只要有子女的情況下,夫妻任一方去世名下的異常都會由第一繼承人續承。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夫妻一方過世,無遺囑情況下,那麼首先夫妻另乙個是擁有夫妻二人財產的50%,另外50%由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分野吵旅配,死者的50%由配偶,子女和死者父母共同繼承,和死者的兄弟姐妹沒半毛錢關係,如果死者父母先死者過世,那麼就有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如果子女或者死者父母還在,那麼這一切必須到公證處,公證處會全程錄影錄音,可以選擇繼承還是放棄繼承,如果死者父母放棄繼承那麼更加和兄弟姐妹無關了。

為什麼需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簽字?

通常情況下,去世這一方的兄弟姐妹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是不能繼承遺產的,因此,辦理繼承過戶的時候並不需要他們簽字表態。但是,有一種例外情況比如去世的一方去世時,父母一方或者雙方還健在頌凳,此時健在的父母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可以繼承去世這方的遺產,此時如果辦理繼承過戶,就需要父母簽字表態繼承或者放棄。

11樓:大超說教育

因為兄弟姐妹屬於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繼承人不止有配偶。

12樓:星了

因為如果死者的同胞兄弟姐妹不簽字就無法過戶,直系親屬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應有一半的繼承權。

13樓:史蒂芬斯

這是房產部門合理的合法要求,因為當死者去世以後,同胞兄弟姐妹就是親屬,那麼就是要親屬進行簽字。

不在世了將房產給配偶,還需要死者的同胞兄弟姐妹簽字嗎?

14樓:

摘要。在實踐中,需要同胞兄弟姐妹簽字的情況,其實就是轉繼承。要發生轉繼承必須具備幾個條件:

一是死者過世後,他的父母中的一人或者兩人接著過世。

二是他的父母過世時繼承還沒有完成。

所以,屬於他父母繼承的份額就必須給,因為父母和配偶一樣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那麼這些份額就自動進入了轉繼承,由他的父母的合法的第一順位的全部繼承人來接替分配。

這就是同胞兄弟姐妹參與分配的來由,可能有人會說同胞兄弟姐妹在買房時沒有作出貢獻,現在憑什麼參與分配,這就是繼承的問題,如果有遺囑繼承就不會存在這樣的問題。

不在世了將房產給配偶,還需要死者的同胞兄弟姐妹簽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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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被繼承人過世,開始法定繼承後他的父母中有人過世;這時屬於他父母的繼承份額就發生了轉繼承,所以他的同胞兄弟姐妹就產生了繼承的權利,所以要將房產過戶就需要他們的簽字放棄繼承權。

在實踐中,需要同胞兄弟姐妹簽字的情況,其實就是轉繼承。要發生轉繼承必須具備幾個條件:一是死者過世後,他的父母中的一人或者兩人接著過世。

二是他的父母過世時繼承還沒有完成。所以,屬於他父母繼承的份額就必須給,因為父母和配偶一樣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那麼這些份額就自動進入了轉繼承,由他的父母的合法的第一順位的全部繼承人來接替分配。這就是同胞兄弟姐妹參與分配的來由,可能有人會說同胞兄弟姐妹在買房時沒有作出貢獻,現在憑什麼參與分配,這就是繼承的問題,如果有遺囑繼承就不會存在這樣的問題。

過世的人的房屋在生前是屬於他和配偶的共同財產,但過世後屬於他的一半就自動進行了繼承,而繼承人可能會有很多。所有的要參與繼承的人都需要放棄繼承的權利,這樣才能由配偶乙個人繼承;這是產權登記部門作登記必須的實質審查。大家想,假如產權登記部門不排除這些問題,隨便就將房屋全部轉移到配偶名下,那麼以後其他的繼承人或者轉繼承人來主張權利,是不是很麻煩;甚至他們可以要求登記部門對他們進行賠償。

所以,在沒有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法定繼承是非常麻煩的事情,就需要把每乙個權利人都排除,工作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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