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證人的資格條件有哪些?

2025-05-27 00:05:13 字數 3301 閱讀 7513

證人的條件都包括什麼

1樓:梁廣宙

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1、知道部分或全坦緩冊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讓巨集案情的人,這裡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說,據說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遺囑見證人需要什麼條件。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對有利害關係,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實踐當中,有些人立遺囑多年後才發生繼承,而且代書人可能也有過世,或者找不到的情況。這時,如果繼承人對代書遺囑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相反證據說代書人不具備法定資格,這都有可能影響到代書遺囑的效力。

因此,個人建議大家,有條件的情況下,儘量去公證處做公證遺囑,更加保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哪歷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遺囑見證人條件有哪些。

遺囑見證人條件主要包括了:

1、數量上為2個人;

2、能力上必須是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3、關係上必須是與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的;

4、不可以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作為證人的條件主要有哪些?

2樓:吳莉

一、定義。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

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二、證人的條件。

證人條件,也就是證人的範圍,是指哪些人能夠作為證人,哪些人不能作為證人的問題。,「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1)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只有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才能作為證人,但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掘察宴,並非都是證人。案件的當事人由於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證人。證人是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而知道某一案件或某些案件情況的第三人。

證人是由其知道案件事實決定的,因此,證人永遠都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他既不能由司法機關自由選擇和指定,也不能由別人來代替和更換。

2)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

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7條和《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第54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證人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是否作為證人,既不受性別、年齡、民族、出身、成份、文化程度、財產狀況、思想覺悟、表現好壞、社會地位等限制,也不受是否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影響,只要符合證人的條件,都可以作為證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沒歲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這是因為這些人由於感覺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礙,或者由於年齡關係,對於客觀事物分不判銀清是非,不能正確反映,不能正確表達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對查明案件事實有意義的證言,不能作證人。如果在生理上或精神上雖然有某種缺陷,但是還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仍然可以作為證人。

證人的條件有哪些

3樓:彭宗輝

一、證人的條件有哪些。

1、證人的條件有:

1)瞭解部分或全部情況,知道案件是指證人直接用眼睛、耳朵、鼻子塌辯旦和舌頭等感覺器官感知案件的人;

2)能夠正確地表達意志;

3)正確認識作團擾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灶譁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通過組織證據交換進行審理前準備的,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證據交換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第五十七條。

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二、證人的權利有哪些。

1、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時有權要求配備翻譯人員,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3、因在訴訟中作證,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請求對本人或其近親屬予以保護;

4、有權核對詢問筆錄。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有權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經核對無誤後,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有權自行書寫親筆證詞;

5、未滿18週歲的證人在接受詢問時有權要求通知其法定**人到場;

6、知道案件情況的有作證的義務;

7、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論述證人的資格條件

4樓:門州忠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改賣大。

2、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鑑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核豎3、證人只能是公民個人,法配神人和非法人團體不具有證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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