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證據確定標準是什麼?
1樓:創作者
行政訴訟證據規定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對於行政訴訟中對於證據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定有哪些
2樓:張霖傑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拍禪攔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主要證據和次要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本證和反證等。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檔案、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
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影、掃瞄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影象及資料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訊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資料資訊等。
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襲猛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襲胡儀器、裝置,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物件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定有哪些?
3樓:網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和第43條的規定,被李玉剛對作出的具體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的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的複本之日。啟示類提供去作出被訴具體行陪銀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被告因不可逆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彎橋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聯絡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十日內提供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在行政程式中沒有提出的,把反駁的理由或者證據的親,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埋亂猛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式中曾經提出過的申請的證據。材料。
行政訴訟證據規定
4樓:創作者
行政訴訟證據規定是行政訴訟過程中關於能夠證明行政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的基本準則。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各種證據只有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在訴訟過程中則彎,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並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這些證據規則,對於保證人民法院正確查明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以作出正確的裁判有重要作用。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審理並作出裁判的活動。簡言之,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適用司法程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虧銷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孫空悶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十三條 【證據種類】證據包括:
一)書證;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資料;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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