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週歲。
這是收養法對收養人條件的基本規定。
也就是說夫妻已有子女收養其他孩子,明顯不符合第一項,即無子女的條件。但是同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衝喚父母的棄嬰早判槐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也就是說,要收養的小孩,如果是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那麼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其它特殊限制條件:如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陸友同意;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等等。綜上,只要符合「無子女」之外的其他各項條件,夫妻已有子女收養其他孩子是可以的。
2樓:網友
如果你們有自己的孩子就不符合條件,再收養棄嬰。
自己有兩個孩子了還能收養棄嬰嗎?
3樓:高慶萍
法律分析:不可以,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子女的不符合收養人的條件,不能進行收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跡團)無子女或橋州轎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敏肆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週歲。
棄嬰能解除收養關係嗎
4樓:孔孔喵
棄嬰能解除收養關係。《民法典》差纖規定,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收養關係:(一)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巖慶喚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另需注意,在養子女未成年以前,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粗凱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二)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收養遺棄孩子違法嗎?
5樓:高慶萍
法律分析:不算違法。可以扶養被遺棄的孩子,但是應該具備某些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液鍵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渣埋液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如物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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