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管轄原則
1樓:陳國勝
法律分析:管轄恆定原則是民事訴訟確定管轄的重要原則。所謂管轄恆定原則,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階法院管轄。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管轄的分類?
2樓:趙軍
民事訴訟法管轄的分類?民事訴訟法管轄的分類民事訴訟管轄種類:一、法定管轄1、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2、地域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鏈禪系所劃分的管轄。種類:1)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係所確定的管轄。
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2)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乙個票據糾紛)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係。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准許拿喚戚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3、協議管轄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後,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1)國內協議管轄;2)涉外協議管轄;二、裁定管轄定義: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
1、移送管轄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2、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3、管轄權的消陵轉移是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把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民事訴訟法第154條,民事訴訟法154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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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54條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154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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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裡哪幾章是重點,讀完民事訴訟法有什麼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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