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新公司籤合同,一般試用期6個月,國家規定應該是乙個月之內籤合同

2025-05-01 11:20:15 字數 2981 閱讀 7060

1樓:天山上的靈兒

簽訂勞動合同比較快的公司是比較正規的操作,也就是說他招聘你的時候已經通過則喊了對你的考核,是對你能力的認可,但是裁員並不是說與合同有絕對的關係,比如在以後鉛盯鍵的工作中公司發現你的能力達不到公司的要求或者說你不能勝任公司的工作,公司依然會槐巧根據實際情況裁員,但是合同的好處是公司裁員的時候會給與你相應的補償!!

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您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御坦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戚蔽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高拆州日。

3樓:

這說明第二家公司注重法律規定,但試用期的桐燃畢約定應該符合《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如果試用期的約定違反了該條,並且實際履行了,你就可以根據第83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段鬥賠局芹償。

合同籤的是一年,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

4樓:卷儉毛儀

2個月《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樓:令狐楚蒿鶯

新勞動法規定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不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

勞動法規定合同籤一年的試用期為乙個月,兩年的兩個月,三年的三個月。

籤一年的合同,試用期規定為兩個月,合理嗎?

6樓:無能為力大蒜

這比較合理,因為我曾經在很多大公司裡面都是試用期兩個月,不過一般合同到期了他們還會給你續簽。

7樓:蓉淼經驗之窗

我覺得是合理的,因為試用期一般是在乙個月到6個月之內,兩個月也是很多公司都會採取的時間。

8樓:黎昕科普知識小屋

我認為是合理的,因為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試用期不能夠超過三個月。所以兩個月的話就不是違法行為。

合同籤的是一年,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

9樓:豌豆之爸

合同籤的是一年,試用期最長不起過4個月,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0樓:凬檒

合同期籤一年的話試用期應該是不能超過兩個月。有規定是沒簽滿三年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具體看你們公司怎麼規定。

11樓:

勞動法規定不能超過1個月試用期,實在不合理可以打勞動局**舉報。

12樓:秋風蕭瑟一葉知秋

合同籤一年,試用期不應該超過乙個月的,但是好多公司都沒有嚴格遵守。

試用期乙個月內籤合同合理嗎

13樓:彭宗輝

一、試用期內一定要籤合同嗎。

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

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係的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有的用人單位存在著不是正式員工就不用買社保的心態,認為勞動者只在試用期,沒有最終確定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或者是初步的勞動關係,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單位還是要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

二、廠裡沒事做了,試用期就被辭退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段沒姿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察運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試用期內辭職有沒有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該握絕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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