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居住權的糾紛處理,公房居住權的糾紛怎麼處理

2025-04-30 19:25:05 字數 4141 閱讀 9307

公房居住權的糾紛怎麼處理

1樓:宋聰聰

法律分析:公房居住權糾紛概述 在諸多涉及公有房屋的糾紛中,居住權糾紛(反映在訴訟中則是遷讓糾紛)是較為突出、調解處理難度很高的糾紛型別。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粗櫻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巖簡叢件管理工作咐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法院處理公租房的居住糾紛嗎

2樓:趙丹

可以採用以下方法來處理房租租賃糾紛;

1、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協商處理;

2、第三方調解處理;

3、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處理,法院可以依法主持出租人和承租人進行調解,或者作出相應的判決。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舉派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埋碰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彎答談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公房實際居住人的權利

3樓:藝萌法務

哪些人有公房居住權益:(一)我國《物權法》並沒有規定居住權,所以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對某處公房享有居住權(物權)是很難得到法官支援的(特殊情況是在離婚訴訟中,沒有住房一方請求法院判定其對另一方的住房享有居住權是可以得到支援的)。但是,「居住權益」這個概念,無論是在事實上,還是在法律上都是可以站得住腳的。

二)我們知道,現實生活中,在原承租人死亡,新的承租人尚未確定的情況下,數人共同居住公房的事實是大量存在的。沒有人說他們是非法居住,也沒有人將他們從居住的公房中驅趕出來,可見,他們的居住權益和源物是客觀存在,並且是得到國家和社會尊重的。(三)在法律上,雖然我國《物權法》沒有規定居住權,但這並不代表我國的法律否認人民群眾的居住權益。

事實上,確保人民群眾有房子住,這是我們國家一喚液貫追求的目標,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內在的要求。只是由於法律本身的侷限性,它只能將一部分比較成熟、定型的民事權益寫進法律,成為民裂激事權利。而在這些民事權利之外,同時並存的還有大量的、沒有辦法詳盡寫入法律的民事權益。

而且,人民群眾的民事權益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而日益增長和豐富的,今天的民事權益很可能就是明天的民事權利,所以承認在民事權利之外尚有大量正當的民事權益,是實事求是的表現。相關知識。

如何處理公房未租者和居住人的糾紛

4樓:徐志輝

公房承租人訴求居住人騰房糾紛可以通過和解、協商、仲裁、訴訟進行處理。首先應按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臘公升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悶者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螞局薯。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公房居住權問題

5樓:網友

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一、關於公產房的性質。

所謂公產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

第三種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二、公房繼承概述。

關於公產房能否繼承的問題,實踐中爭議很大,眾說紛紜,各執己見,很難統一。公產房的這種特殊形態,是中國社會所特有的一種事物。公產住房的產權在法律上講是模糊的。

司法實踐中對於許多問題是用政策性的臨時規定進行調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從法律上講,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絡,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

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範圍,依法不能繼承。

當然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對於公產房的繼承問題出現較多的緩衝處理。許多認為公產房可以繼承的人認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勞動掙下來的,住房就是「遺產」,當然可由繼承人繼承。此種要求雖不合法,卻也符合中國現實的社會實際。

實踐中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來考慮,一般來說可以變更承租人。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從這些規定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並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繼承法》的規定來繼承。但對於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要變更承租人姓名延續承租的,經過住房部門同意是可以變更的。

6樓:皮飇湛依凝

首先,這房子是您可母親的?是否有你父親的部分,如果有你父親的部分,那麼你母親無權利單獨處理,如果這個房子僅僅是你母親乙個人的,那她可以隨意處理,與你們居住多久什麼大房小房沒有任何關係,因為你已經成年法律上你母親不需要撫養你,相反你要贍養你的母親,你母親的房子她可以隨意處理就算是不讓你住把你趕走,甚至轉送他人,這也是可以的。

7樓:你大爺

從法律上講,長子有繼承權,但從情理上講,長子不應該主張這個權利。但因其父去世後,房屋進行了變更登記,長子主張權利時間應該從這個時候算,因此也有可能主張權利得不到實際支付。與兄弟姐妹和諧相處是最好的辦法。

居住權不能繼承。因此長子無權取得居住權,居住權應為實際佔有人享有。

這樣可以麼?

關於公有住房的法律問題

8樓:金曉峰論金

住房公積金bai是指國家機關、國du有企業、zhi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dao城鎮私。

內營企業及其他城容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儲存,歸職工個人所有。

法律政策。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和方便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管理。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管理。

9樓:網友

後來產權發了房本(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同意我家居住,我家就有了使用權。之前的也是租賃?那判決也就是你們搬出來就可以了啊,後邊的那個事合法的。

10樓:天壇事務所

之前的copy也是租賃。

那判決也就是你們搬出來就可以了啊,後邊的那個事合法的租賃合同,補償款應該你們拿到,但是上乙個判決是上乙個合同的事情,頂多你們搬出來也就算上乙個判決執行了,為什麼要凍結賬戶,難道你們欠之前的租金?

11樓:京城李

如果院騰退來房屋起訴方是自產權單位,起訴bai理由是沒有合法手續,那麼du在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zhi同」只是應該。

dao看做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執行和解」,也就是產權單位放棄了執行之前判決的權利。因合同是房屋租賃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產權單位拿出曾經中止執行的判決要求法院繼續執行,是對自我的否定。不應得到支援,以上見解,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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