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舉證期限是多少天,一審舉證期限

2025-04-22 00:46:17 字數 2645 閱讀 3571

1樓:任丹陽

民事一審舉證期限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舉證期限可帶老虧以由當事人協商,但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准許。而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所謂的舉證期限,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證據責任的期間,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或者雖證據但要予以訓誡或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_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含悔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蠢神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2樓:宋聰聰

不得少於十五日。民事訴訟一審舉證期限法律規定不得少於十五日。

民事訴訟一審舉證期限法律規定不得少於十五日。舉證期屬於案件審理脊團前的準備期,通常會有充納鍵足的時間給雙方進行舉證,具體期限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並報批法院准許。如果舉證期滿,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補正的,法院可以再次適當延長舉證期。

在訴訟舉證時,當事人應當注意哪些。

1、當事人應當尋找與自己案件有關的法律檔案,看誰應負舉證責任,自己是否有必要舉證,是否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應該舉證,就必須盡力尋找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2、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必須真實、合法。

真實,這要求當事人萬萬不能為了達到打贏官司的目的,不擇手段編造、偽造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如果這樣,不僅註定要輸掉官司,情節嚴重的自己還會吃「官司」。合法,這裡主要強調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在收集證據時手段要合法。

3、把握好舉證中心。當事人在打官司時不能漫無目的、漫無邊際地向法院提供證據,而應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進行舉證,這就是舉證中心。偏離此中心,就會適得其反,欲速則不達。

4、及時向法院提交證據。當事人握有充分櫻茄橘確實的證據,但如果不向法院遞交,這證據就毫無意義。在國內尚無關於提交證據的時限規定,因而從原則上講,起訴或答辯時、**前、**中,甚至二審審理時都可以提交證據。

但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當事人最好在庭前交換證據,這樣既有利於當事人進行事先準備,又有利於法院迅速結案。

5、利用**審理前審查起訴狀或答辯狀的機會,審查對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判斷其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從而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掌握主動。

當事人在舉證期間提供的證據必須真實準確,如果未能按時提供到足夠的證據,也可在庭審前或答辯時、**中提供,主要是為了證據對雙方當事人呢的合理性、完整性,有利於法院審理結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問題的若干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3樓:嚴巨集

法律分析:關於孫扒「一審舉證期限是多少天」問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亂凱友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譁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4樓:濟南王紹群

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渣信茄事人的舉如察證期限。舉證期坦戚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一審舉證期限

5樓:陳光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悉迅州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睜蔽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昌含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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