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錯過筆跡鑑定舉證期二審還可以鑑定嗎

2021-03-08 13:07:00 字數 2512 閱讀 8230

1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1、民事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該提供證據及期限。

2、對於一審沒有申請筆跡鑑定的,或者申請鑑定又撤銷申請,沒有充足理由的,在二審審理時候不能再申請鑑定;如果是一審已經申請鑑定,因為一審法院沒有法律依據卻不予批准的,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鑑定未能做出的,可以再申請鑑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2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

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

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

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二審只是對一審判決內容進行審理,二審內容沒有涉及的,

二審不予以審理。

【3】一審錯過筆跡鑑定舉證期,二審不可以鑑定。

【4】但是在二審結案之日的六個月內,

可以根據筆跡鑑定新證據,向法院提起再審程式

民事訴訟是規定一審沒有提出做筆跡鑑定,二審就不予準司法鑑定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在民事訴訟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如果在一審中沒有申請筆跡鑑定的,二審法院按此規定應不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一審錯過筆跡鑑定舉證期二審還可以鑑定嗎?

4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1、民事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該提供證據及期限。

2、對於一審沒有申請筆跡鑑定的,或者申請鑑定又撤銷申請,沒有充足理由的,在二審審理時候不能再申請鑑定;如果是一審已經申請鑑定,因為一審法院沒有法律依據卻不予批准的,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鑑定未能做出的,可以再申請鑑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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