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我一直和男方的父母共同經營小生意,一共經營了三年。現在我要和男方離婚,請問哪些財產我能分到嗎

2022-12-24 20:31:11 字數 5590 閱讀 4212

1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這個恐怕有點麻煩,首先要能證明婚前你們共同經營的生意你佔多少份額,如果男方也沒做婚前財產登記的話,理論上你和你丈夫佔的部分你可以拿到一半。

2樓:仵語柳

和男方的父母共同經營生意和婚姻沒關係。

3樓:王昆澤

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這裡先不討論對財產的查證,僅從法律角度對財產的一些分配方法和原則作簡單的分類。

首先,我國的婚姻法實行以夫妻共同財產制為主,夫妻特有財產製和夫妻約定財產製為補充的夫妻財產製度,即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所以,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所取得財產一般都屬於共同財產,原則上在離婚時各分一半。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以下分類說明:

公司股份,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廣義上可理解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股份屬於公司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通過協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離婚時如改變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調整。

另一種情況是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義作為股東參股,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股份的處置不僅是夫妻內部的權益分配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其他全體股東的權益。前一種情況屬公司股東間的股份轉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進行股份變更。

後一種情況屬於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行使股份轉讓否決權時受公司法的有條件限制,如因其他股東不同意而使夫妻間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東應當購買夫妻間因離婚而分割給不屬公司股東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分割)公司股份。

夫妻離婚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可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於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

(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於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採用)。但是這裡股份的市場**評估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2)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並調整。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定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並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並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

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於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

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讓)。(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這一方案後遺症最小,但僅限於只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這一方案會影響到公司積累的營銷網路等無形資產及夫妻雙方離婚後各自在商界的發展,所以這一方案的採用應充分考慮雙方意見。

無論如何分割,因離婚而分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股東應高度重視對公司運作情況和對公司法的瞭解和運用,這樣才能保障自身股東權益。

我和我老公有十一年婚齡了,一直感情冷淡,我們一直共同經營生意且還有一個十歲女兒,我現在想提出離婚... 30

4樓:闖關東劇組

跟隨孩子的意願·

如果跟隨父親,你就要出撫養費·

根據你的收入而定的·

還有財產需要律師進行公證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女兒十歲已經具備自主思維也就是可以獨立思考問題能分辨是非,所以要尊重孩子的意願,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6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婚後的財產平分。

孩子隨父親,這也是她的意願。

你這塊就是負責給撫養費。

7樓:匿名使用者

對婚前沒公證的財產一般對半,女兒一般給父親,兒子給母親,還會考慮父母哪一個對小孩好,其次考慮孩子意願

8樓:匿名使用者

實在過不下去了,分開也是對自己和他人的負責。你們的財產是要平分的,因為孩子十歲,可以自由選擇跟誰,所以會在財產分割方面稍偏到男方身上,但具體事項,最好你和老公先商量下,別為了丁點的身外之物而不肯罷休,畢竟你們還有孩子,以後還會探視孩子而見面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那如果是婚後的財產的話就是你們一人一半,要是婚前的財產就是屬於個人的,如果你們的婚房什麼不動產是雙方父母共同購買的話那就是雙方的財產,如果是一方購買且指定是給某方買的那就是某方財產。

10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都有十歲了,這個時候你們兩個離婚,法院判的時候,是會考慮孩子的自願跟爸或是媽的情況的,如果孩子願意隨爸爸,那法院是肯定會把孩子判給爸爸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10週歲以上,要看孩子的意願。既然孩子想跟父親,那就跟父親,媽媽支付撫養費。不過也可以協商,爸爸獨立撫養。 財產沒有約定,就是一人一半。

12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都11歲了,可以決定自己和誰生活。不撫養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撫養費的。財產 是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要一人一半的。除非有婚前財產約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財產平分,法院徵詢孩子的意見願意跟隨爸爸還是媽媽。你孩子願意跟隨父親,且父親能力不錯 。法院就會把孩子留給爸爸。

14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已經十歲了,小孩願意跟父親,父親也願意要孩子,那孩子的撫養權就歸父親了,財產是雙方對分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的,婚後財產一人一半,你小孩要跟父親,那麼就會判給父親,你還要出一筆撫養費

16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你小孩十歲了,她想隨她爸爸,法院會考慮她的意願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會一人一半吧,孩子願意跟爸爸法院會徵求孩子的意見的,應該是給爸爸。

1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大的矛盾,幹嘛要離婚呢,究竟是感情平淡還是冷淡哦,平平淡淡才是真哦

19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應該是兩個人共同的。孩子多半會判給更有能力撫養的那一方。

20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為了孩子還是慎重考慮吧,離婚的話孩子的意願佔很大一部分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當然是要夫妻倆平分,孩子大了所以要遵從孩子的意願隨爸爸。

22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大了,是可以自己決定的,夫妻的共同財產當然是平分了

2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孩子方面應該尊重孩子,財產應該是每人一半!

本人男方,由於感情不合,現在想和女方離婚,現在沒和父母分家,請問我們離婚是否和父母的財產有關係? 20

2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分家就算是家庭財產,不能算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平分的只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可分為法定財產和約定財產,本人只告訴你法定的好了。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但是正在徵集意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了微小的變化,所以你自己也要關注下。

25樓:上海楊東律師

1、離婚對方已經同意

2、父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沒有分家並不代表她可以主張分割全家的財產。

26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種情況有點複雜,你們夫妻的財產和你父母的財產已經混雜在一起了。如果你決定要離婚的話,建議你先把婚姻問題解決,財產問題先放一放;等你的婚姻問題解決以後,再打一個官司——分家析產官司,將你父母的財產和你們夫妻的財產分割開來。接著又要打一個官司——離婚登記後財產分割官司,這樣你們雙方才能完全脫離。

但估計女方是不肯這樣辦的,反正有點耗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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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樓:彭昌進

可以,夫妻申請共同還貸屬於公積金委託扣劃還貸,它是指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及其配偶通過簽訂《委託扣劃住房公積金歸還公積金貸款授權書》的方式,授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月一次或每年一次扣劃其住房公積金存款,用以直接歸還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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