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幫我分析一條關於分家析產的協議

2022-12-19 22:26:27 字數 5578 閱讀 3120

1樓:京城李律師

首先你這份協議的性質要搞清楚,1,主業遺留宅院的所有權屬於誰。2,是分家析產的協議還是遺囑,3,這協議簽署生效的時間要明確,是在老人在世時,有老人主持分割,還是老人去世後簽署。4,該協議如果是分家,所有家庭成員是否全同意簽字了。

2樓:劉輝律師說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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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1.兩個都有繼承權,通常來講兩個人的名字都應該寫在證上,但也可以選擇寫一個人的.執行行為按協議來定

2."長子住房再無爭議"也就是說 三子要入住需要長子的同意,更說明長子對這房產的行使權遠大於三子,能繼承但不一定能隨意使用出讓.

3.房子分成幾份那就是分割再贈與,三子所擁有的是繼承自己的那一份,沒有全部繼承的權力

4.協議沒有什麼過大爭議且又合法的時候,才有效..

4樓:勾南珍

相關問題

一、該房是否具體三子分配?有無其他子女?

二、若父母已故,房產確屬於三個孩子,應當是各三分之一,若兄弟間考慮到各種情況可以協商簽訂協議並公正。

三、協議將長子以後**錢歸三子不妥,應當直接在協議中將老大的三分之一歸屬權明確給老三。不然,老大永遠不買,豈不是老三永遠享受不到?

四、若老三同意不居住,但權利應當在協議中明確。意思就是老三隨時可以處置屬於自己的三分之一,若處理,老大有優先購買權。

農村分家析產糾紛,請大家幫忙分析一下!!!

5樓:狂奔尋月影

房屋屬於共有,共有份額根據實際對房屋出資份額定。自己對其所有的份額有處分權,他人無權干涉。房屋過度費可以根據費用的性質及實際分擔。你無權要求補償。另外過渡費等建議協商解決

分家析產協議書應注意哪些問題?

6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一、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基本內容

分家,顧名思義,把一個家分開,分成若干個家。一個完整的家解體,幾個新的家庭成立、誕生。 分家,主要是分財產。財產中,主要分固定資產和資金,即父母的積蓄,父母的私產。

分家析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四)、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證人姓名;

(六)、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七)、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二、分家析產時應注意的事項

(一)、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

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範疇的。

(二)、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裝置等財產的分割,要儘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

分家析產直接關係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7樓:婚姻律師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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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今天wj心情不錯

這個表面上也沒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主要就是將協商的財產分配結果寫明瞭,最後不要忘了協議各方親筆簽字按手印即可。

具體的事宜需要根據你的具體情況看需要的注意事項。

祝你好運吧!

分家析產協議要不要公證

9樓:靜的窒息

分家析產的協議是否公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並非必須公證。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公證也可以不用公證,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用,謝謝。

11樓:

廣東胡律師:

分家協議你們雙方簽好字就屬於有效的,至於公證這個看你們自己,當然公證了是最具法律效力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是一種自願行為 不是必須的 如果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依然有效

13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去公證一下吧.保險些.

這個協議書是什麼?贈與合同、分家析產協議書,還是什麼,是否有效?

14樓:南霸天

贈與協議與分家協議有重大區別。

贈與協議(贈與合同)是當事人個人意志和權利的統一。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贈與合同即告成立。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

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分家協議(分家析產)則是權利當事人集體意志和權利的統一。兩個以上的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不能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

任何一方不同意協議,則分家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選)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選)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選)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選)

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節選

91.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原88條)

92.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份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原90條)

93.對共有財產分割時,共有財產是特定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歸生產、生活、學習、工作有特殊需要的人所有,對其他共有人可以折價補償。折價的標準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國家牌價、市場**或有關部門的估價確定。

都無特殊需要的,可以採用拍賣方式確定歸誰所有。(見原91 條)

94.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後,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援。(原92條)

95.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以認定有效。(見原89條)

96.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或者非所有權人擅自處分所佔有的財產,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償、依法定手續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第三人不負返還義務,由擅自處分財產的人對所有權人予以賠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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