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加班補償法律諮詢,!!法律!!關於勞動仲裁(加班費,保險等問題)

2022-12-19 21:41:22 字數 4971 閱讀 6029

1樓:王之敏

你好:1 對方的手續不完善,不是所謂的單位,那麼,被認為勞務關係的可能性很大。

2 勞務關係的報酬沒有勞動關係的多,如保險,就沒有,

3 加班費應該按時間算的。

4 你最好以勞動關係名義主張。也有可能被認定為勞動關係的。

5 有以下的標準,有些情況不明,請你參照結合自己實際情況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滿一年有一個月的工資補償。可以要求你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請問賠償金和加班費及保險的問題?

3樓:法邦網專家

保險和加班費可以要回。應當適用一年的期限。

!!法律!!關於勞動仲裁(加班費,保險等問題)

4樓:真·杯具了

我剛剛跟公司仲裁過 我來詳細跟你說說吧

首先 加班費的 我的仲裁過程中 沒有得到支撐 因為我們記錄考勤 是今天你來沒來 不是你幾點到幾點 如果 你的考勤記錄 是電子指紋打卡式的 你需要證明公司 是用這種方式來進行考勤記錄的 然後要求公司提供考勤 證明你的具體加班時間 當然 你自己也要 計算一下 你的加班時間 在訴求中寫清楚 節假日同樣

保險的問題 仲裁 不管 你需要證明 你改單位 是何時入職的 然後找勞動監察大隊 申請勒令公司給你補繳保險 這個可以在仲裁前進行 也可以仲裁後 只是不可以同時

在一個 就是 你們的勞動合同 是否有斷檔 比如剛去簽了3年的 後邊沒有續簽 如果 有某短時間 你處於無勞動合同的狀態 那麼該斷時間 你可以要求獲得雙倍工資 這個最多支援11個月的 多了沒有

離職手續我不知道你是這麼辦的 單位有沒有給你補償金 如果沒有 可以要求補償金

大概就是這樣子吧 受理肯定能受理的 一塊錢官司 也受理 但是最後你能到多少錢 看你的證據了

你不應該離職才想這個 應該在職的時候 就積極收集證據 然後再以公司存在違法行為為由立刻辭職 交了辭職信 轉天就不來了 然後再去仲裁 不過既然你已經這樣了 就看看 你手裡的證據吧

5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申請勞動仲裁,可以主張補繳社保、和索要加班工資

一般勞動仲裁律師受理費用3000左右 根據地方和律師不同而不同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糾紛,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賠償加班費和雙倍工資,補償保險金?

7樓:法邦網專家

第一,你們可以依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用人單位除了要與你們解除勞動合同之外,還要向你們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

第二,你們只要證明你們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以及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就行了。這些只要有工作證,服裝 職工名冊,上班的考勤記錄及工友的證言就可以證明。至於工資數額、是否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工作時間、是否買社會保險等事實,用人單位要承擔舉證責任。

你們不能提供相關證據也沒關係。

第三,工資條的影印件是沒有效力的,只能讓財務加蓋公章才能有效。不過這個證據,用人單位是要提供的,你們得不到也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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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哈爾濱楊律師

你現在要是辭職則適用新的勞動合同法。按照法律的規定,自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之日起雙方就建立了事實的勞動關係。一年以上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簽定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你現在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補交七年的三險一金和加班費用。如果用人單位因為給你補交了各種保險,而要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那按照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支付你雙倍的經濟賠償金,每滿一年給一個月,7年就是7個月,雙倍就是14個月。七年的三險一金和加班費在加14個月的賠償金應該很多你自己算一下吧!

加班費是平時加班是100%支付,休息日是200%支付,法定節假日是300%支付。經濟賠償金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14。

請問勞動法,關於加班費最多補償年限

9樓:華律網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週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0樓:up向上

勞動法對補發加班費的追溯年限沒有限制,但在實際索取時,會受如下情況約束:

1、若已離職,受仲裁時效的約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如果已離開該單位,且距該單位最後一次發放工資給你的時間已過一年,中途又沒有向該單位提出過補發加班費的要求,也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況,則視為已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仲裁庭和法庭將不予受理。

2、舉證能力的約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

一般要求用人單位對考勤表等儲存2年即可。因此,超過2年的加班記錄,如果主張人自已不能舉證,用人單位又不承認,可能存在不受仲裁庭或法庭支援的情況。

1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加班費標準給你說下。1、平時加班按1.5倍工資計算。2、週末加班算2倍工資計算。3、法定假日加班算3倍工資計算。

其次:不明白你說的最多補償年限是什麼意思?我自己理解了2種意思,都做了解說,你自己看哪個符合吧。

1、加班費用最多補償年限,意思是可以補償多少年的加班費用?答:只要公司存在沒支付加班費的情況,你在公司幹了10年,那麼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0年的加班費。

2、加班費用最多補償年限,意思是你在離職後多久還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用?答:如果公司欠你加班費,那麼你需要出具相應的證據,證明了你加班的,然後申請勞動仲裁,現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1年,也就是說在你離職1年後,你都可以要求公司補償加班費用。

12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費怎麼會用年計算呢?加班費是按天計算的!而且與工作年限不掛鉤,只與你的工資掛鉤。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規定,下班後的加時工作時間,是按你小時工資的1.5倍計算,公休日加班,如果後來又安排你倒休了,不付加班費,如果沒倒休,按日工資2倍計算。法定節假日按日工資的3倍計算

13樓:簡簡單單

1、加班費補償,勞動仲裁法可以追究一年內的,如果起訴法可以追究二年內的部分。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廣東省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3號第二十九條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2年內單位舉證 以後只要勞動者能怎麼就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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