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父子都想要,村幹部有權都不給嗎

2022-12-16 02:50:58 字數 6278 閱讀 2800

1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補償費按國家規定是需要補償給失地農民的,要看這個土地費是按人頭分的還是按土地所屬到底是父親的,還是子女的,如果是父親的土地,那就應該給父親,至於父親如何分配那是他們家庭內部的事,如果是按人頭分的那麼子女理所當然能夠分到,村幹部是沒有權利不給他們土地補償費。

2樓:海不辭水

土地補償費村幹部無權不給的,至於給誰,主要看土地所屬人是誰。

3樓:來自萍島柔美飄逸的劍蘭

如果父母年紀大了,村幹部理應把土地補償費分開給父孑,不給肯定不可以

4樓:

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誰是戶主補償費當然發給誰。至於兒子也想要,這是家庭問題,他們可自行解決處理。

5樓:低調的低調

不可能!只要涉及到徵地拆遷等需要補償款的,必須要給,總數是一定的,但是是按戶給,比如說給一萬,父子倆想怎麼分就是他們內部的事。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有關規定不可以必須給

7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補償費村幹部無權不給。至於給誰,主要看土地補償政策和土地權屬人是誰,戶籍情況等等。具體的可以查詢相關法律法規!

8樓:是顏汐醬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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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費,父子都想要,村幹部有權都不給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因幹部沒有權利截留土地補償費,可以調節一下父子之間的矛盾。

10樓:柳雍

看看他們應該拿多少錢,

農村土地,三十年前補償給我家一塊,現因為與村幹部兒子因為租地有矛盾,村幹部要**,如何維權?

11樓:殺神柳飄飄

你農村的土地30年前補償給你家裡一塊,現在因為與村幹部的兒子,因為朱棣有矛盾,村幹部要收回該如何維權呢?就是,當時村幹部的兒子在那裡開了一個麵粉廠,在附近的田地有汙染嚴重的情況,所以沒人願意要就補償給你多了一塊,現在要收回這塊多的補償地,我覺得當時你應該不要認同他這種行為就好了,畢竟也沒有做出些什麼使用證等等,這個樣子打官司爭取的話,不會判給你們的,畢竟你們並沒有這塊土地的使用權證。

12樓:陳而康

此情,此景,此景,此情。雖未有,取得土地。使用登。

但村,組。有分配權。因近廠子。

你家多一塊地。補償。村組,決定的。

優表村集體,打撥補償的。除非,你本人。願意,放棄。

村上,無權收回。村長,與兒子。私人。

恩怨。與你。廠長影響。

是事實。可改進。收地。

村長,與兒子。霸道。也無妨。。

村上,開會。或組上。開會。

另群一塊。同面積。土地。

或與之國土。面積。相同市價。

的補金。補償金。還得你同意簽字。

否則,影響也好。土地歸屬歸你。用在那。

也是你的。閒在那,也是你的。

13樓:快樂的幸福狗狗

這種情況下也只能是找鎮**來進行協商一下。

村幹部有權將土地承包給別人搞建設嗎?

村幹部有權不給土地確權嗎?

14樓:潘增飛

**開展這項工作還包括調查違法佔地行為,因此所有的土地都在審查範圍內,不是依法使用的確權不了,等著以後處理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您可以起訴村幹部要求確權。

村幹部有權不給土地確權嗎

16樓:土流集團

村幹部不是土地確權機關,無權不給土地確權,可以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進行舉報。

確權機關是指依法有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的行政機關。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主管是指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具體承辦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做為人民**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確權工作,對確權的意見和建議,要報同級人民**作出決定。

農民徵地補償為什麼村級組織還要拿一部分

17樓:伊蓮夏荼

因為徵地補償中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擴充套件資料

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作為抽象主體,象徵性擁有所屬成員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依照法理,在村集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徵用後的所有徵地補償費。

對該徵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於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徵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徵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

若村集體將徵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徵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係。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徵地中,因其徵地致使他人可預得收入的減少,從而造成權益損失,理應對該全部可預得收入予以補償,此補償性質同於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平等原理。

該處的「他人」指該被徵用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包括已轉包經營者。村民的該項所得,是其財產損失的金錢補償,故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同於村民的其他財產,性質上並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義。

實際中,用地者在預算出其三大補償費金額後,將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連同其他費用一併支付與村集體,由村集體再行處理。因貨幣所有權隨佔有而轉移,此時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由村集體佔有控制,村民並不擁有該費的所有權,其與村集體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村集體作為享有青苗補償費的村民的債務人,必須將該費返還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體行使給付請求權。

3、對於安置補償費的歸屬,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安置補助費俗稱「勞力安置」,是對具有勞動能力而失去勞動物件的農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強的人身性,但安置補助費的金額多寡、支付標準並不受被徵土地多寡因素影響,其標準更多地考慮受安置農民個體因素。

18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一、關於徵地補償標準(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制定。

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19樓:手鳥人

違法行為 去國土局舉報

20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村裡想拿點資金花花吧你可以向當地**反映諮詢下

農村土地佔地補償標準有明確規定嗎?

21樓:豫眼屏媒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各省區市根據《土地管理法》制定了實施辦法對賠償標準進行細化,如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二十七條 徵用土地,用地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徵用基本農田(園地、魚塘、藕塘視同基本農田)的,按照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補償;

(二)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按照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九倍補償;

(三)徵用牧場、草地的,按照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七倍補償;

(四)徵用林地的,按照有關規定補償;

(五)徵用宅基地的,按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六)徵用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的,按照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六倍補償;

(七)徵用集體打穀場、晒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補償標準補償。

第二十八條 徵用土地,用地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徵用基本農田(園地、魚塘、藕塘視同基本農田)的,按照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五至六倍補助;

(二)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按照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補助;

(三)徵用牧場、草地的,可按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補助;

(四)徵用林地的,按有關規定補助。

前款規定的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每公頃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宅基地、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打穀場的,不給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照下列辦法計算:

(一)被徵地者向村民委員會申報該耕地前三年種植情況;

(二)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村民委員會對被徵地者申報的種植情況在被徵地村進行公佈,聽取農民群眾的意見;

(三)鄉(鎮)人民**、村民委員會根據農民群眾的意見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

(四)被徵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核實的種植情況、同級統計部門的同期統計報表和同期作物**計算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的產量、產值和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

其他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辦法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第三十一條 徵用土地,用地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

(一)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也可給予同等數量和質量的附著物;

(二)青苗按照不超過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三)對有條件移栽的樹木,付給移栽的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按照有關規定作價補償;

(四)魚、藕和牧草等,按照有關規定作價補償。

徵地補償方案公告後,突擊栽種的樹木和突擊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非法佔用的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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