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機關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工傷認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2022-09-29 07:16:29 字數 6157 閱讀 5728

1樓:aa微湖來客

主要為主體不適合或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的,不予受理。

主體不適合一般是指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無明確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齡等。

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是指不符合下列情況的: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 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樓:張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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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

不能認定工傷的三種情況:

一、不是勞動關係

二、是勞動關係但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三、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二)醉酒導致**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對於不予認定工傷的: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應該寫明不服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機關和期限。

2.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讓出具不受理的書面決定,然後上法院。

4.複議不是社保部門受理,應該是人社局的法規處受理。如果是縣區級不受理複議,也可以直接到市級複議。

提問您好,我想問一下,員工手受傷,輕傷,工傷如何計算

回答這個輕傷並不是勞動法上的工傷概念,是屬於刑法故意傷害的問題

這個輕傷並不是勞動法上的工傷概念,是屬於刑法故意傷害的問題

提問手部劃傷,回家修養了8天,廠子需要按照勞動法支付工資嗎

回答屬於工傷的話,是要支付工資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提問手部輕微受傷期間,不影響幹其它工作情況下,員工回家療養,這個在勞動法裡屬於什麼

回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屬於停工留薪

提問工作期間內,在某種可避免的傷害中,不小心碰傷,劃傷,砸傷,割傷。這些傷如何評定?

回答這樣的話,是不能在民間自行評定的,應當向勞動局進行工傷鑑定

提問工作期間,哪些不屬於工傷?

回答不屬於工傷: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殘或者自殺。

提問工傷鑑定,如果不需要休息,但員工必須休息。有工資嗎?

回答這樣也是應當支付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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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3樓:法幫網

1、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係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於60日內向當地人民**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傷不予受理一般有以下情況:

1、資料不齊全,缺少認定為工傷的必要材料。

2、員工和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無勞動關係證明。

申請工傷認定的情形,不予工傷認定的情形有哪些

5樓:老虎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6樓:張晨律師

回答您好

不能認定工傷的三種情況:

一、不是勞動關係

二、是勞動關係但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三、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二)醉酒導致**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對於不予認定工傷的: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應該寫明不服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機關和期限。

2.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讓出具不受理的書面決定,然後上法院。

4.複議不是社保部門受理,應該是人社局的法規處受理。如果是縣區級不受理複議,也可以直接到市級複議。

提問您好,我想問一下,員工手受傷,輕傷,工傷如何計算

回答這個輕傷並不是勞動法上的工傷概念,是屬於刑法故意傷害的問題

這個輕傷並不是勞動法上的工傷概念,是屬於刑法故意傷害的問題

提問手部劃傷,回家修養了8天,廠子需要按照勞動法支付工資嗎

回答屬於工傷的話,是要支付工資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提問手部輕微受傷期間,不影響幹其它工作情況下,員工回家療養,這個在勞動法裡屬於什麼

回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屬於停工留薪

提問工作期間內,在某種可避免的傷害中,不小心碰傷,劃傷,砸傷,割傷。這些傷如何評定?

回答這樣的話,是不能在民間自行評定的,應當向勞動局進行工傷鑑定

提問工作期間,哪些不屬於工傷?

回答不屬於工傷: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殘或者自殺。

提問工傷鑑定,如果不需要休息,但員工必須休息。有工資嗎?

回答這樣也是應當支付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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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戚廣利

1、故意犯罪。職工故意犯罪造成自身**,應由職工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社保專家介紹,本法的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現行規定有明顯區別,本法規定只有故意犯罪造成的**才不認定為工傷。

2、醉酒或者吸毒。因醉酒導致的**,是指職工飲用含有酒精的飲料達到醉酒的狀態,在酒精作用期間從事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3、自殘或者自殺。自殘是指行為人傷害自己的身體並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8樓:北京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9樓:就關我事說兩句

按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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