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哪我家樓下邊物業盡然綠化帶改收費停車位,這種違法行為誰管?我家於今年四月已被入室盜竊損失

2022-09-23 18:46:54 字數 5609 閱讀 5301

1樓:法正民安

是這樣,隨著社會發展,越來越多的家庭擁有了汽車;而我們大部分居住的小區由於以前規劃沒有預留足夠的車位就產生了您所提出的問題;

其實這樣的問題是屬於協商解決的,首先規劃出小區公用綠地作為停車位是為了解決業主停車難的問題;但是如果是物業擅自改車位收費而沒有通過小區業主大會討論投票通過首先就是一種不合程式的問題;物業公司是為業主服務的依據物業合同,而公用綠地的使用要通過業主委員會徵求全體業主的意見按照相應程式討論後決定如何使用;

建議您先去小區業主委員會了解小區公共綠地的使用和收費是否通過了業主委員會的相應程式;

如果是通過業主委員會的討論和投票讓物業公司負責執行那麼作為全體業主就要遵守執行

如果沒有的話,你也可以提請業主委員會就小區公用綠化帶改停車位和收費的問題召開業主大會來審議投票協商解決。當然具體的執行單位是委託物業公司來管理執行。

2樓:吉它彈奏

這是違法行為,可以舉報有關行政部門,業主有權制止,維護自己權益。

關於小區內「亂停車」現象,該由誰管?

3樓:清溪看世界

小區內「亂停車」現象,應該由物業和業委會來管理。

對於小區亂停車的現象,物業公司和業委會只能疏不能堵,要採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去管理,而不能採取強制性的、違法的手段去幹涉。可在小區主幹道設定隔離設施,加強管理。

物業公司和業委會可對業主亂停車的不文明行為書面提醒或通過宣傳欄、電子屏等批評。如果有關人員亂停車妨礙了他人通行或小區秩序,對其他業主的利益造成了損害,物業公司可以制止,也可以要求其依據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小區停車亂象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一些小區本身停車位「先天不足」,而小區自身管理也跟不上,導致亂停車現象嚴重;另一種是有的業主有空車位不停,卻佔用主幹道、轉彎處、消防車道等要道。對於頻頻出現的車輛亂停現象,有的物業公司採取了對違停車輛上鎖並要求車主繳納罰款的方式加以警告和處罰。

對於小區中存在車輛亂停的現象,物業公司應當通過合法、合理的手段來進行管理。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秩序的管理者,接受業委會的委託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車輛停放服務則是由轄區物業管理服務附帶產生的附加服務,物業公司有權對停車場進行經營管理,並收取車輛停放費。

4樓:高冷

現在的小區院內的面積大,亂停車車主不開入地下車庫,也不買地上車庫,淨在走路通道那擋路堵道,行人還得繞道,這種現象天天有,物業根本不敢惹車主,也沒責任。在一個小區院內開車速度還挺快,盲區拐角讓停車,小區不夠專業,**部門也不管,院內走孩子老人就很危險,車行的道口有指示牌就跟放屁似的。

小區要將綠化帶改為停車場,是合法的嗎?

5樓:春素小皙化妝品

小區要將來綠化帶改為停車場源,是不合法的。

根據bai《物權法》的規定,建du

築區劃內的綠地屬zhi於全體業主共有,物業dao公司將小區內原有的綠化帶改為車位,系改變建築區劃內附屬設施的行為,應該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或者經業主大會同意。如果該行為改變了小區規劃,在業主同意後,還要經園林、規劃部門審批。

如果小區物業公司違反以上法律規定,業主可以要求物業公司停止這種行為並恢復綠化帶。如果物業公司拒不執行,業主可以聯名向住建、城管部門申請現場執法乃至訴訟解決。

對於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車位費用,市物價局的工作人員表示,費用收取是否合理需要看停車位產權屬於誰,如果是綠化帶改建的停車位,產權屬於業主共有,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收費應該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車位收益,既可以用來抵扣每位業主相應的物業費,也可以用作小區專項維護資金。對車位收益以及流向,業主有知情權,小區物業應定期公示,接受業主查詢。若產權屬於開發商,經過授權後,物業公司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6樓:深圳遊濤律師

必須通過業主大會,而且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五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世丹紅幸花

不合法的。

小區綠化帶停車肯定就會破壞綠化了,除非經過業主大會通過改變用地的性質,否則肯定就是違法的了。

8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規劃中的綠地不論是否已經綠化,都是受法律和法規保護的,業主委員會不宜這樣做也沒有權利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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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亂停車」沒有執法權 到底誰管?

9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由物業進行管理。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10樓:刺客侃社會

事實上現在絕大部分的小區都已經實現了人車分流,所謂的人車分流就是指在小區裡面絕對不允許有汽車的出現,所有的汽車在進入小區之後,必須要進入到地下停車場。我覺得人車分流其實是一個非常不錯的制度,這樣一來小區裡面就沒有亂停車的現象了,而且整個小區的安全效能也是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當然人車分流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要求我們每個業主都要有自己的停車位,如果沒錢買,那就必須要去租一個停車位才行。

11樓:望雲霞

摘要:近日,家住上海春城的朋友訴說了讓他「啞巴吃黃連」的事:工作日一早開車趕著上班,在小區裡才走了十幾米,就撞上了別人的車。

朋友固然要為車速過快負責,但胡亂停在小區幹道上的兩輛車也不能說沒有關係,不但將一側的輪胎踩上了幹道旁的綠化帶,而且不為其他車輛通行考慮,兩車之間僅容小轎車勉強通過,稍不注意就要碰擦上。近日,家住上海春城的朋友訴說了讓他「啞巴吃黃連」的事:工作日一早開車趕著上班,在小區裡才走了十幾米,就撞上了別人的車。

朋友固然要為車速過快負責,但胡亂停在小區幹道上的兩輛車也不能說沒有關係,不但將一側的輪胎踩上了幹道旁的綠化帶,而且不為其他車輛通行考慮,兩車之間僅容小轎車勉強通過,稍不注意就要碰擦上。朋友請來交警,然而得到的答覆是隻管小區外的馬路,對小區內的「亂停車」沒有執法權;想詢問物業為何不勸阻外來車輛亂停放,對方負責人不見了人影。見此情況,亂停車的車主「理直氣壯」地要求賠償車損,讓人有苦說不出。

「交警沒有法律依據,管不了」、「物業下不了重手,管了也沒用」。顯然,像這樣小區道路亂停車卻無解的問題並非個案,讓不少業主怨聲載道,日積月累容易引發矛盾,導致諸如業主私自拖走外來車輛甚至刺破輪胎、敲碎車窗等過激行為的發生,使業主和外來車主兩敗俱傷。難道真的就管不了嗎?

筆者以為不然。首先,儘管道路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賦予警察在小區外道路上的職責,不涉及小區內道路,但並不能就此機械地推定小區道路不歸交警管,況且目前沒有任何一部與「路」有關的法律、法規禁止警察進入小區,為小區道路交通問題執法。進一步講,雖然尚無現成的交通法律依據供交警裁判小區亂停車問題,但參考運用其他法律、法規,同樣可以對症下藥。

比如消防法和本市消防條例中都提到警察有權維護小區的消防安全,個人如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都要責令改正或處罰,而部分小區亂停放的車輛已經阻擋了消防通道,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按理也在管轄範圍。日前,泉州等外省市就出臺了相關意見加強物業管理工作,提出開放式小區亂停放車輛,或影響消防通道和住戶正常通行的,交警可依法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將追究刑事責任。當然,社會管理問題十分複雜,一味用剛性的監管手段未必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外來車輛並非從天而降,小區亂停車是物業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如果因為消防通道阻塞造成了不安全後果,行政執法部門固然涉嫌不作為,物業公司、保安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停車亂象,除了交警的剛性執法,更需要物業公司的柔性監督與協調,也需要業主的理性自治。試想如果在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保安就給予勸阻,或者在臨時停放車輛影響小區通行前及時疏導,就可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此外,物業、業委會也可與房地、規劃等部門合力搞一些調研,設計不同的停車方案,包括新建地下車庫、地面立體式停車位等,或者建議交通管理部門在夜間開闢一些非主要交通幹道的馬路作為臨時停車位,從根本上解決停車難的問題,而不要等到矛盾暴露出後才想臨陣磨槍。·盤點「你不知道的事」·潘石屹麻煩不斷·武林壹號囤地收暴利·北辰:最被地王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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